《魯迅像傳》是一本介紹魯迅生平的人物傳記類書籍,2013年7月該書出版後,引發了一場關於魯迅肖像權的糾紛。周令飛等四名魯迅的孫子女以該書照片侵犯魯迅肖像權為由,將作者黃喬生和出版單位、銷售商一同告上法庭。
11月6日下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四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援。
據悉,周令飛、周亦斐、周令一、周寧是魯迅的孫子、孫女,去年5月,四人發現貴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北京魯迅博物館副館長黃喬生編寫的《魯迅像傳》一書,使用了114張魯迅的肖像照片並配以文字解説。該書通過新華書店、噹噹網等國內外知名實體和網路書店進行公開銷售。此舉引起了四兄妹的不滿,他們認為該書已構成侵權。
周令飛等人多次試圖與黃喬生協商化解此事,但均未果。今年2月,周氏兄妹向上海市黃浦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判令黃喬生、貴州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噹噹網、上海書城立即停止銷售該書;黃喬生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黃喬生和貴州人民出版社共同賠償5萬元,噹噹網、上海書城各賠償1萬元。
四人在訴狀中稱,黃喬生未經魯迅近親屬同意擅自使用魯迅照片、以營利為目的出版《魯迅像傳》,侵犯了魯迅的肖像權及四人作為其近親屬的民事權益。貴州人民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噹噹網、上海書城的銷售行為擴大了損失,亦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去世者雖不是肖像權的主體,但其肖像仍應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對其肖像的使用通常應經得對該肖像享有特定精神利益和財産利益的近親屬同意;未經同意使用,造成近親屬特定利益損害的,近親屬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黃喬生作為北京魯迅博物館的研究館員,利用博物館的魯迅藏品照片,通過對豐富歷史資料的整合和以照片為佐證的學術研究方法,著成、出版《魯迅像傳》一書,向社會廣大讀者介紹魯迅事跡、解讀魯迅精神,屬於對魯迅肖像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而且,出版該書所獲的利潤並非直接源於魯迅肖像本身所産生的商業價值,而是作者對呈現魯迅肖像的這些文物照片進行介紹、解讀並加入自己的觀點後,所産生的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勞動報酬,因此雖然被告黃喬生出版書籍具有一定的商業性,也不構成侵權。而其餘各方被告也都盡到了相應的合理注意義務。
據此,黃喬生等各被告均未侵害到周令飛等四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的各項訴請,法院難以支援。(記者黃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