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國家版權局官網正式公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創作品的版稅率並未提高,依然為3%到10%。《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發佈實施的《規定》也將同時廢止。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指出,稿酬標準的調整一方面要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物價水準和居民收支水準的現狀,另一方面要兼顧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問題。“根據1999年至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收支基本漲幅在1至3.5倍左右,圖書、期刊、報紙平均單冊(份)定價漲幅為1至2倍的情況,考慮到《辦法》出臺後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適用,據此將原《規定》的付酬標準調整為:原創作品每千字80-300元;翻譯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編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彙編基本稿酬則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按照《辦法》規定,報刊刊載作品依舊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後一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於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規定》當時的付酬標準是每千字不低於50元。相應的,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時的付酬標準,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1999年的《規定》顯示,出版社對其出版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社應將所得全部報酬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辦法》則將這一支付報酬比例,提高至出版社所得全部報酬的70%;《辦法》還規定,在數字或者網路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規定》主要是調整基本稿酬標準,因為居民收入水準、物價總水準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上漲了,基本稿酬不向上調整,就意味著作者的稿酬實際上在降低。而版稅是以比例的方式計算稿酬,不受物價漲幅等的影響,如果提高版稅率,就會違背此次調整稿酬的初衷,給使用者增加不合理的負擔。”(記者 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