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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抄襲亂象:小編劇分頭扒劇 大編劇集中統稿

時間:2014-04-17 08:42   來源:人民日報

  15日,臺灣作家瓊瑤隔海公開舉報大陸編劇于正新作《宮鎖連城》抄襲其《梅花烙》。然而在被舉報後,《宮鎖連城》不但沒有停播,收視率依然走高。業內認為,這一事件映射出當前編劇行業普遍存在的“扒劇”現象,以及維權艱難的真實狀況。

  抄襲模式

  小編劇分頭“扒劇”、大編劇集中統稿

  15日下午,瓊瑤通過“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封公開信,怒斥于正新作《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並且懇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介入,要求《宮鎖連城》停播。

  對此,于正第一時間給出回應,他稱“這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並將“抄襲”傳聞歸咎於部分網友和媒體。

  儘管輿論一邊倒地支援瓊瑤,但《宮鎖連城》15日的收視率不降反增,以全國網2.45%的收視率以及7.35%的收視份額傲居首位。

  “影視作品中的抄襲、剽竊現象早就存在,但近兩年剽竊尤甚,主要是製作公司和編劇急功近利所致,不願意深入生活,從生活的源頭汲取創作的靈感。”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理事、國家一級編劇胡月偉説,在商業化的寫作過程中,一些年輕編劇喜歡“扒劇”,尤其是“扒韓劇”“扒美劇”,這是最快捷的成功之道。

  胡月偉向記者透露,業內有一種創作模式,一個“大編劇”找四五個“小編劇”,一集集看韓劇,一人各扒5集,再由“大編劇”來統稿。

  侵權認定

  需從內容上仔細比對,思想相似不算侵權

  “影視界侵權事件一直都有,這次是真正地把抄襲擺上了臺面。”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副會長汪海林説。

  但抄襲如何界定?胡月偉認為,必須區分兩個概念,“解構優秀作品在藝術上的結構模式,這個是可以借鑒的。但具體到人物關係、人物設計、人物對話,如果全是剽竊就不能容忍。”

  “著作權法裏關於抄襲沒有非常明確的細則,法庭一般以兩者的相似度作出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中創意是不受保護的,保護的是已經成為文字載體的作品。”胡月偉説。

  法律界對此事的觀點更為嚴謹:根據著作權的基本原理,一部作品情節是獨創的,並且具體到一定程度,是可以受法律保護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表示,算不算抄襲需要從內容上仔細比對,“最主要是看在瓊瑤的作品中,原創性的且達到了一定細節程度的故事情節,有沒有未經許可被于正使用了。如果確實出現了這種情況,而且達到了一個實質性相似的程度,可以認定侵犯了著作權。”

  反之,如果兩部作品只有個別的情節有雷同,或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屬於思想相似,比如,所有宮鬥戲都會以皇帝為核心,設置幾個嬪妃展開明爭暗鬥的劇情,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侵權。

  專家建議

  實行訴前禁令,讓剽竊成本變高

  作為第五代編劇,胡月偉説,當年與他同窗的北京電影學院編劇專業幾十個同學,幾乎每個人都打過官司,有些維權過程曠日持久。“編劇是一個或幾個個體,而對方往往是一個強大的製作公司。從某種程度來説,在中國,編劇依然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

  “法律是最後的底線。”汪海林表示,“一方面,界定是否侵犯著作權確實是一個相對複雜的問題,走法律途徑不一定十分有效;另一方面,這其實更是行業規範和業內道德問題。文藝創作的行為,若只能靠法律來約束,是非常可悲的。行業主管部門要主動站出來,將保護著作權放到戰略的高度。”

  而編劇行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國內與國外相差甚遠。法律學者分析,在美國等國家,“訴前禁令”很好地保護了編劇權益。只要維權者有足夠的證據並提供一定保證金,法院就可以下達禁令,阻止涉嫌剽竊的作品一切發行渠道。

  在編劇行業中,一旦禁令下來,涉嫌剽竊的影視劇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錢拍戲,都需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或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後才可以繼續播出。剽竊的違法成本變得很高,這不僅讓剽竊行為很難生存,更是極大推動了影視劇産業的繁榮。法律學者認為,我國已將民訴法修改後加入了訴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諸使用,影視劇當中幾乎沒有先例。

  “作為編劇,要強調自己文人的品格。”汪海林強調,電影文學學會一直提示同行們要自律,要有行業道德,更要提高自己的能力。“這次的情況,如果的確是抄襲,道歉的態度必須要誠懇。”

  (段菁菁、章苒、張舒)

編輯: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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