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在破壞兩岸關係,分裂國家的罪惡活動中,經常以“公投臺獨”作為殺手锏,打著“尊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幌子,妄圖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他們的這種陰謀詭計無論從國際法或國內法看都是站不住腳的,必須予以徹底揭穿。
所謂“公投臺獨”,就是以“全民公決”方式決定臺灣的“政治歸屬”。但臺灣歷史上是中國領土,根本不存在“政治歸屬”問題。臺灣自二戰結束後已因日本將臺灣歸還中國,也不存在所謂“歸屬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蔣介石在日本投降後發動全國性內戰,導致中國人民革命推翻蔣介石政權。此時中國人民本來可以一舉實現包括臺灣在內的全國統一,但由於美國干涉中國內政,對我實現兩岸統一的政策橫加阻擾,以至到今天海峽兩岸的統一仍然沒有完成。這是美國長期干涉中國內政、推行反華政策的結果,也是臺灣之所以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其次,臺灣並不是“臺獨”分子所説的殖民地,臺灣是地地道道的中國領土,屬於中國內政問題,不容任何外來干涉。因此,臺灣在國際法上不享有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賦予的“民族自決權”(或臺獨分子所説的“公投權”)。眾所週知,1960年《宣言》是在上世紀60年代全球掀起反殖反帝高潮、殖民主義統治趨於瓦解的形勢下通過的。《宣言》一方面指出,“使人民受外國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必須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讓“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同時《宣言》第7條又明確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十分明顯,《宣言》既要求徹底消滅殖民統治,主張實行民族自決;又反對在“民族自決”(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不加區別地搞分裂國家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活動。可見,《宣言》是把“民族自決”與“分裂國家”這兩種不同的概念區別開來,將前者納入國際法範疇之內,這是二戰結束以後聯合國關於“民族自決原則”的權威解釋,是在民族問題上對國際法的最新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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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兩岸關係》雜誌2006年第1期)
責任編輯: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