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魏芳
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日前對小説版《羋月傳》委託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羋月傳》編劇蔣勝男違約,但由於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一審判決已不具有可執行性,為避免影響判決的權威性,撤銷了原判決,駁回一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但蔣勝男作為違約方應承擔訴訟費用。
本案起因于小説作者蔣勝男違反了與電視劇製片方關於《羋月傳》小説的發表不得早于電視劇播出時間的約定。其實在整個事件中有3個主體,其一是小説《羋月傳》的創作者蔣勝男,其二是北京星格拉影視文化公司,其三則是電視劇《羋月傳》的製片方東陽花兒影視文化公司,後兩者分別與蔣勝男簽訂過《創作合同》,且花兒影視公司在2013年通過轉讓合同概括繼受了星格拉公司與蔣勝男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權利、義務,也包括對小説不得早于電視劇出版的約定。2015年11月30日,《羋月傳》在東方衛視和北京衛視首播,但蔣勝男在2015年8月就將同名小説出版,故製片方以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起訴蔣勝男,追究其違約責任。
在一審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定蔣勝男出版小説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由於當時宣判時間在電視劇《羋月傳》首播之前,故判決蔣勝男敗訴,且停止小説的出版發行。隨後蔣勝男將該案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
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訴辯主張,認為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蔣勝男于《羋月傳》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説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如果蔣勝男構成違約,花兒影視公司“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援這兩點上。二審法院認為,通過理清三方的合同關係和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判令蔣勝男立即停止小説《羋月傳》的出版、發行,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但是,電視劇《羋月傳》在一審判決作出後,于2015年11月30日已經進行了公映,小説版《羋月傳》的出版、發行時間限制條件消除。因此,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一審判決關於停止出版、發行小説的判項已不具有可執行性,而判決的可執行性直接影響著判決的權威性。為此,二審不能予以維持。但是,本案糾紛係因蔣勝男違約行為引發,故二審訴訟費由蔣勝男負擔。
對於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兩個《委託創作合同》,認定當事人構成違約的前提,必須明確所履行合同的內容,不能回避的是如何確認兩個合同之間的關係,本案中,雖然蔣勝男與花兒影視公司之間的委託創作合同實際簽訂在先,但這個合同在蔣勝男和花兒影視公司都開始履行另一合同時,就以雙方的行為表明瞭解除該合同效力的合意。蔣勝男應該繼續與花兒影視公司履行之前與星格拉公司約定的不在電視劇播出之前出版小説,且蔣勝男無法舉證出版小説是在得到製片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本案只是圍繞《羋月傳》著作權糾紛中的一個,據《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了解,蔣勝男訴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公司和電視劇《羋月傳》總編劇王小平署名權糾紛即將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而王小平日前在其微博亦發表長文宣佈已經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對蔣勝男正式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因此關於《羋月傳》的版權系列糾紛還未畫上句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方面説明我國影視行業相關主體的維權意識在增強,另一方面也向業內發出一個警示:從業者的法制觀念和契約精神亟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