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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胞以技術投資有什麼要求?

2009-10-27 14:28     來源: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編輯:張蕾
  臺胞投資者提供的專有技術和工業産權或從境外引進技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件》的要求,必須是先進適用,並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一)能發展和生産大陸所需的新産品,或出口適銷産品;(二)能顯著改進現存産品品質和性能;(三)能提高生産效率,降低生産成本,節約能源或材料;(四)有利於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五)能擴大産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六)有利於環境保護,不能造成環境污染;(七)有利於生産安全;(八)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九)有助於提高科學技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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