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資企業與合資方發生糾紛怎辦?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法細則》第19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祖國大陸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應當提醒欲在大陸投資或合資的臺商,應在投資前審填評估,並依照相關規定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必要時還可以聘請律師規範投資協議或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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