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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如何確定投資項目?

2009-09-03 13:27     來源: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編輯:張蕾
  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臺商赴大陸投資較往年有了質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投資規模有所擴大;投資數量成比例增加;投資領域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但在實踐中也反映出,由於臺商對大陸投資領域的法律規定不了解,産生了方方面面的問題。鋻於以上事實,下面從法律角度,簡要介紹臺商投資大陸確定投資方向和具體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望能起到法律預防作用。

  臺商赴大陸投資在考慮自身條件的同時,還應當了解大陸經濟技術發展的現狀,並應知悉大陸的産業政策,這樣才能確定好擬投資的方向和具體項目。實踐中一些臺商在擬赴大陸投資時雖事先做了大量的策劃工作,併為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做好了相關準備,但因對大陸法律和産業政策不清楚,所以親赴大陸辦理投資手續時,才發現擬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白白浪費了時間和財力。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是基於使外商投資方向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並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此文件之配套文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臺商赴大陸投資前應充分了解這兩個文件的具體規定,這樣就會少走彎路。

  根據《暫行規定》的內容,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如屬於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産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産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産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産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擴大産品外銷,增加出口的項目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如屬於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産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屬於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産業的項目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如屬於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屬於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暫行規定》同時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和辦法做了規定。

  《指導目錄》係國家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和適時修訂的法律文件,其主要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明細,在每一類項中按行業:如農、林、牧、漁業及相關工業,輕工業,紡織工業,煤炭工業,機械工業,電子工業,醫藥工業及服務業等分別明細項目。據此,臺商可清晰地了解到大陸政府對各投資領域的不同態度和要求。

  在根據前述兩文件選擇投資方向和投資項目的同時,臺商投資還應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和有關省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規定,這些文件進一步細化了鼓勵臺商投資的行業和重點項目。如《北京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高新技術産業、現代農業、旅遊業和房地産業等為該市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行業。文件中還明確規定了臺商在投資政府鼓勵的各有關項目時,將享有土地使用、減免企業所得稅以及臺商子女就學等多方面具體優惠政策。

  通過以上工作的落實,臺商所確立的投資項目即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樣既可避免做無用功,又能減少日後問題的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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