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方面的優惠政策
(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
對已在我市註冊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在2006年1月1日後增資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增資10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增資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增資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200萬元。
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産,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3年。
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二)對在本市設立綜合性地區總部企業的,允許在名稱中使用“總部”、“地區總部”字樣。對功能性總部企業,允許在名稱中使用“研發中心”、“營運中心”、“銷售中心”、“管理中心”、“採購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關於優化投資環境 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擴大市場主體實施意見》(津工商企注字〔2009〕5號)
二、促進金融業發展方面的優惠政策
(三)對新遷入本市的金融企業總部核心業務部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全國性及以上規模的,補助500萬元;區域性規模的,補助200萬元。
(四)對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補助金額按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的3%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對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外包機構,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100萬元。
(五)對金融企業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或金融後臺營運基地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六)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産,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3年。
(七)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對新設立金融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三)至(七)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八)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壽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18號),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險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56號)
(九)凡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706號)中“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的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自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摘自市中小企業局、市地稅局《關於轉發<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號)
(十)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根據《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十一)對在本市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保險公司,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産,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産稅3年。
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對保險公司取得的上述列舉範圍之外的其他應稅收入,從2008年1月1日起,由有關財政部門給予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返還的營業稅專項用於鼓勵城鄉居民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
--摘自市財政局、天津保監局《關於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辦〔2008〕34號)
(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額貸款公司符合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標準要求的,年末貸款餘額每增加1億元,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
小額貸款公司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金融辦〔2008〕66號)
(十三)支援私募股權基金企業發展。對在天津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允許其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字樣。
--摘自市工商局《關於優化投資環境 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擴大市場主體實施意見(津工商企注字〔2009〕5號)
三、促進物流業發展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十四)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採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3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1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2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1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2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3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對濱海新區內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産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
(十五)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倉儲合作方的運費、倉儲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
(十六)對航空公司在天津機場新增並經機場確認的航線航班,其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在2013年前全額返還,作為航空公司航線運營的補貼;市財政設立航線培養基金,對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機場的客貨航班航線在一定年限內給予航線運營資金補貼。
--摘自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0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