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津政發〔2011〕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拓寬中小企業投資發展領域和範圍
(一)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投資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清理和修改不利於中小企業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單對中小企業投資設置附加條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應政策,鼓勵和支援中小企業投資發展可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
(二)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領域。鼓勵中小企業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公路、水運、港口碼頭等交通運輸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中小企業投資農田水利、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設。鼓勵中小企業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援開展增值電信業務。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引導中小企業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
(三)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支援中小企業投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支援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援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援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鼓勵投資建設專業化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在用地、信貸、稅收、財政補貼、政府採購等方面予以支援。鼓勵從事印刷、演藝、娛樂、文化會展、影視製作、出版物發行、文化産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投資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從事各種旅遊休閒活動,投資生産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各種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支援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中小企業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
(六)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利用産權市場進行産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支援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企業。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産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優化中小企業的資本構成,激發發展內生動力和活力。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
(七)加大信貸支援。銀行業監管部門嚴格對全市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貸情況進行考核,促進落實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政策。按照小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的原則,推動銀行類金融機構單獨制定對小企業的新增貸款規模、信貸指標、信貸標準、小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等考核指標,實行專項考核管理。
(八)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支援金融機構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引導和鼓勵各類投資主體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援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輻射各行業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産品,提高貸款效率,提供簡便優質服務。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創新貸款抵質押手段,加強對智慧財産權及股權價值評估仲介機構的管理,搭建智慧財産權及股權交易處置平臺,推動落實我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股權質押貸款實施指導意見,採取動産、智慧財産權、股權、應收賬款、倉單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
(九)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落實《關於進一步支援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的意見》(津政辦發〔2007〕96號),繼續擴大擬上市中小企業後備資源庫,對入庫企業給予重點扶持,支援中小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充分利用産權交易市場、“融洽會”和私募股權投資,進行中小企業股權融資。發揮融資租賃、集合性債券、信託、典當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十)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援發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鼓勵各種社會資金投資擔保公司。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的作用,完善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金補充機制,提高使用效率、擴大擔保規模。調整整合各類擔保資源,構建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發揮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作用,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貸款擔保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由國家資金支援,對未能獲國家資金支援的擔保機構,可由市財政參照這一比例支援)。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和相關規定程式審批,對其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免征3年營業稅。落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市國土房管建設交通、金融、工商、智慧財産權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中小企業信用標準和評價體系。在此基礎上,推動中小企業參與信用評級工作,鼓勵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評級服務,對信用評級機構降低收費增加的成本支出給予適當補貼(在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在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中推廣應用信用評級結果,對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加大政策扶持和信貸支援力度,市有關登記審核部門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鼓勵擔保機構優先擔保、金融機構優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