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在津就讀並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
高等學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在津就業工作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津臺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在天津市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臺灣學生(以下簡稱在津就讀臺生)取得學歷後在津就業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教育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公安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教外港〔1999〕22號)招收的在津就讀臺生,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後,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和用人單位需要的,可以自主應聘或受雇到天津市內的國有企業單位和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在津就讀臺生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符合招聘條件的,可以通過參加公開招聘應聘到天津市內的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就業。在天津市內就業的在津就讀臺生(以下簡稱在津就業臺生)與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在津就業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後,由用人單位按照《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為其向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三、在津就業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後,由用人單位攜帶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畢業院校介紹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人力社保部門同意聘用證明材料或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複印件,到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普通高等學校港澳臺畢業生就業通知書核發手續。
四、在津就業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後,應依照《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及國家相關規定,持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相關證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手續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簽注手續。
五、在津就業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後,其學籍檔案應轉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妥善管理。
六、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在津就業臺生的管理教育工作,引導其自覺遵守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規。
七、對在我市求職的在津就讀臺生,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和資訊、諮詢、培訓、推薦等服務。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在津就讀臺生就業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津就業臺生的合法權益。各級臺灣事務、人力社保、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要做好臺灣學生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為他們在津就業創造良好條件。要建立在津就業臺生資訊數據檔案,及時了解掌握在津就讀臺生就業情況。要注意總結在津就讀臺生就業工作經驗,及時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的開展,努力為深化津臺交流合作、推動兩岸和平發展做好服務。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