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理事)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章程修正案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總之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議(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7月11日第一次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