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企業家峰會章程(草案)

時間:2013-07-11 17:06   來源:台灣網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理事)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章程修正案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總之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議(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7月11日第一次會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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