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企業家峰會章程(草案)

時間:2013-07-11 17:06   來源:台灣網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理事)大會,會員(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理事)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理事)大會;

(三)向會員(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登出;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籌備召開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參加臺灣兩岸企業家峰會舉辦的重要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理事)大會2/3以上會員(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等重大活動;

(四)監督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促進本會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

(五)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行使職責;

(二)受理事長委託,代為行使理事長職責;

(三)支援和指導本會及秘書處的日常事務;

(四)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往來文書和函件;

(五)授權副秘書長代為處理其他具體事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顧問和特聘專家,指導本會活動。顧問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特聘專家由知名經濟學家擔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視情況設立若干兩岸産業合作推進小組。每個小組設1位召集人,牽頭開展該領域內經常性的交流活動。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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