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企業家峰會章程(草案)

時間:2013-07-11 17:06   來源:台灣網

第三章  會員(理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理事)包括單位會員(理事)和個人會員(理事)。單位和個人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同意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理事)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理事)證。

第九條  會員(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支援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和資訊;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理事)退會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本會,經書面確認後即被視為終止。會員(理事)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理事)義務等行為,本會有權予以除名。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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