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吸引外來企業投資興業暫行辦法
時間:2008-11-28 11:04 來源:SRC-423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對外開放水準,加大産業對接力度,吸引鼓勵外來投資者參與我市的經濟建設,推動我市經濟跨越式發展,在執行國家、省有關對外開放優惠政策和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凡來本市投資(除國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興辦企業的吉安市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含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下統稱外來投資者。)
返鄉創業人員投資興辦企業適用本辦法。
二、資金扶持
政府或(園區)設立扶持投資者企業發展專項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對産品有市場、發展有潛力、牽動作用強的外來投資企業和加工貿易型企業按下列辦法予以扶持。
(一)財政扶持
1、固定資産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或外資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的生産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部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條件的加工貿易型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部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第6年至第10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須經在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下同),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業實際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部用於扶持企業發展,後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3、興辦生産加工型企業,從正式投産年度起,年繳增值稅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前3年按企業上繳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按下列標準扶持:年繳增值稅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按30%的比例給予扶持;年繳增值稅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按50%的比例給予扶持。
4、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從正式投産年度起,前5年按企業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按50%的比例用於扶持企業的發展,同時政府應積極為企業爭取國家科技專項資金和財政貼息支援。
5、興辦自營出口創匯企業和代理出口本市産品的流通企業,從出口創匯年度起,年出口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由受益財政獎勵5萬元人民幣;年出口1000萬美元以上,由受益財政獎勵10萬元人民幣;年出口1500萬美元以上,由受益財政獎勵15萬元,以此類推。
6、興辦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出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以上條件採購國産設備的,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興辦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外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凡創獲省級著名商標、省名牌産品的企業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獲全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産品的企業,除省政府一次性獎勵30萬元之外,市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受益財政配套一次性獎勵5萬元;年內同時獲全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産品的外來投資企業,除省政府獎勵外,市政府一次性獎勵25萬元,受益財政配套一次性獎勵10萬元。
8、外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再增加固定資産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含5億元人民幣)或外資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經相關部門認證,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6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扶持
1、對外來投資的生産、加工貿易型企業,在建設期內或竣工投産後,金融部門主動幫助企業做好信用等級的評定,建立信用檔案,進行資産評估,可用有效的固定資産進行抵押貸款。
2、在建立工業産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交易市場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服務創新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進行工業産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的質押貸款。
3、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縣兩級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籌集擔保資金,加快建立擔保機構,充分發揮信用擔保的作用,切實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4、對外來投資興辦的加工貿易型企業,實行信用等級管理,對轉移落戶的原A類管理以上企業,優先推薦A類企業評定。
三、用地扶持
1、對落戶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各縣(市、區)工業園區的生産、加工貿易型企業,需購置土地興建廠房等配套設施的,土地出讓方式和地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2、外來投資者在園區以出讓方式獲得的項目建設用地,項目建成投産後,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園區規劃的前提下,允許投資者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資、合作。
3、外來投資者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內未實施建設的,由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交回其土地使用權的,可不計息退還所交納的土地出讓價款,登出其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交回土地且繼續閒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收費優惠
1、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浮動幅度的,執行單位一律按下限標準收取,由當地物價部門進行監督。
2、凡市政府及部門有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3、對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産業政策的外來投資企業,在授信額度內,申請貸款的相關手續費予以適當下浮。
4、對年納稅500萬元以上或安排就業500人以上且固定資産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産之日起,需在市相關新聞媒體做廣告的,在3個月內,可享受廣告費20%~30%的優惠。
五、服務措施
(一)用工支援
1、在我市投資興辦的生産、加工貿易型企業,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福利標準。
2、根據企業的用工需求,政府可出面委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幫助企業培訓技術員工。
3、凡與我市的外來投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在企業就業一年以上者,可在企業所在地免費辦理其本人及子女的城鎮戶口。
(二)配套服務
1、為外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長直通電話、投訴中心、海關、檢驗檢疫、招投標中心、洽談中心“七位一體”服務體系的職能作用,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生産經營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實行辦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證照代辦制和重大項目領導挂點“1+1”幫扶制。
2、對出口創匯、加工貿易型企業的産品出口,海關實行全天候預約報關,推廣“屬地申報,口岸驗放”的便捷通關模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行産地檢驗檢疫,推行全天候、無假日預約報檢和檢務簽證不超過1小時,推進報檢、簽證、轉單電子資訊化管理,加快貨物驗放速度,確保出口商品品質。
3、對外來投資興辦生産性企業且註冊資本達500萬元以上或外資50萬美元以上的,可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客商證”。對入園企業依法實行重點保護,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杜絕對企業亂檢查、亂罰款、亂收費行為。
4、對按要求辦理“客商證”的外來投資者,在企業開工投産後,可將本人及配偶子女戶口遷入投資所在地,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學,並免收借讀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其子女需要擇校的可優先安排。同時,在就醫、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5、外來投資企業聘請的高級專業人員和學校應、歷屆畢業生,其勞動人事關係可委託投資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在職稱晉陞和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方面享受當地人員同等待遇。
(三)水、電保障
1、外來投資企業用水、用電實行重點保障,非事故原因停電、停水,供應部門必須提前7天通知園區管理部門或直接通知企業,以免給企業造成損失。
2、對園區內的外來投資企業用水、用電可依據項目投資規模和用水、用電的情況酌情予以優惠。
六、其他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市監察局、市招商局監督執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吉安市工業園區規費優惠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同時廢止。 (吉安市臺辦 胡琿)
編輯:李婷婷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