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為招商引資服務,促進全市經濟又快又好發展。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申請自原“脫崗”外出招商。
2、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應與組織(人事)部門、市編辦、所在單位簽訂外出招商合同後,方可外出招商。外出招商合同每年簽訂一次,每次繳交保證金3000元。
3、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在外出招商合同有效期限內,保留編制、職務職級,停發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由市編辦通知市財政核減所在單位撥款。
4、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每年招商引資任務為國內市外資金1000萬元以上或境外資金100萬美元以上(以實際進資並動工興建為準),招商引資所發生的各種費用自理。
5、合同期滿經考核合格,不願繼續“脫崗”外出招商的可回所在單位上班,並退還保證金,願意繼續“脫崗”外出招商的可續簽合同;考核不合格的按比例扣除保證金,不再續簽“脫崗”外出招商合同,回所在單位上班。
6、保證金由市編辦收取,考核由市招商引資考核領導小組參照《招商引資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7、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應與所在單位保持聯繫,定期向所在單位彙報工作進展,並主動接受市外經貿委的業務指導。所在單位應經常對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進行教育管理。8、自願“脫崗”外出招商人員外出招商引資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