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介紹

時間:2013-05-29 16:50   來源:台灣網

  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有關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介紹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副處長  郝燕

  電話:0531-85656279

  

  一、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經營所得減免優惠

  政策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稅收服務: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項目投資的居民企業應于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如下材料後,方可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

  1、有關部門批准該項目文件複印件;

  2、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3、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複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二、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

  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産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産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稅收服務: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准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複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申報。

  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1、産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的説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説明;

  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説明、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編輯: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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