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臺胞申設個體戶通知出臺 明定細節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五個部門于2011年12月27日下發《關於開放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通知中就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省份、營業人員和營業面積等都做出了規定。
該通知下發給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省(市)臺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臺灣居民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可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通知説,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業和零售業,不包括特許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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