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財庫[2011]4號
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規範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程式,財政部制定了《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公佈,請照此執行。
附件: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規範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程式,特製定本規則。
一、招標方式
記賬式國債發行採用荷蘭式、美國式、混合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利差、價格或數量。
(一)荷蘭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或利差時,全場最高中標利率或利差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標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中標機構)均按面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最低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各中標機構均按發行價格承銷。
(二)美國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中標機構按各自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標的為利率時,高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低於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三)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當期國債票面利率,低於或等於票面利率的標位,按面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標的為價格時,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價格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高於或等於發行價格的標位,按發行價格承銷;低於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內的標位,按各中標標位的價格承銷,低於發行價格一定數量以上的標位,全部落標。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或價格一定數量的標位為無效投標,全部落標,不參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或價格的計算。
二、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變動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為0.01%;價格招標時,標位變動幅度在當期國債發行文件中另行規定。
(二)投標量限定。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最高投標限額按各期國債招標量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是:乙類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0.5%、10%;甲類成員最低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3%,不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30%,可追加的記賬式國債最高投標限額為當期國債招標量的25%。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三)最低承銷額限定。國債承銷團成員單期國債最低承銷額(含追加承銷部分)按各期國債競爭性招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甲類成員為1%,乙類成員為0.2%。
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標原則
(一)募入。全場有效投標總額小于或等於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所有有效投標全額募入;全場有效投標總額大於當期國債招標額時,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價格優先的原則對有效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或將全部有效投標募完為止。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或最低中標價格標位上的投標額大於剩餘招標額,以國債承銷團成員在該標位投標額為權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億元),尾數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四、追加投標
(一)對於允許追加承銷的記賬式國債,在競爭性招標結束後,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有權通過投標追加承銷當期國債。
(二)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追加承銷額上限為該成員當期國債競爭性中標額的25%,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銷額應為0.1億元的整數倍。
(三)“荷蘭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與競爭性招標中標價格相同;“美國式”和“混合式”招標追加承銷價格,標的為利率時為面值,標的為價格時為當期國債發行價格。
五、債權託管
(一)在招投標工作結束後,各中標機構應通過國債招投標系統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託管。
(二)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規定的債權登記日對當期國債進行總債權登記和分賬戶債權託管。
(三)國債債權確認時間,按國債發行款繳入財政部指定賬戶的時間確定。國債發行繳款與債權確立方式以當期發行文件規定為準。
六、分 銷
記賬式國債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機構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國債債權額度轉讓給非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記賬式國債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銷售的方式分銷。具體分銷方式以當期發行文件規定為準。
(二)分銷對象。記賬式國債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國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七、投標系統與應急流程
(一)投標系統。記賬式國債發行招投標工作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進行,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上述系統遠端終端投標。
(二)應急流程。遠端終端出現技術問題,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將內容齊全的“記賬式國債發行應急投標書”或“記賬式國債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託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應急投標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記賬式國債發行應急投標書”或“記賬式國債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競爭性應急投標和追加應急投標的截止時間分別為當期國債競爭性投標和追加投標截止時間,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國債債權託管截止時間。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財政部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行記賬式國債按本規則執行。
(二)本規則未盡事宜,以各期記賬式國債發行文件為準。
(三)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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