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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

2010-11-24 09:29     來源:保監會網站     編輯:張蕾

  關於嚴格規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

  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各保監局:

  為規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激勵行為,最大限度地防範化解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要嚴格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近期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內部職工持股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

  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只能對在本機構連續執業兩年以上的銷售人員實施股權激勵,不得為快速做大業務規模而隨意拓寬股權激勵對象的範圍。

  三、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實施激勵時,不得對激勵方案進行欺騙或者誤導性宣傳,包括誇大或者隨意承諾未來上市等不確定性收益;不得誘導銷售人員為獲得激勵而購買自保件、借款買保險等;不得以激勵為名向客戶贈送股權、返還不正當利益。

  四、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轄區內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實施激勵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加強監測預警,完善應急預案,及時跟進處置。相關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當地保監局報告上年度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對在激勵過程中存在損害被保險人及相關人員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各保監局要依法從嚴從重快查快處;對因實施激勵不當而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利用激勵名義從事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嚴厲打擊,依法移送;對已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要及時向社會披露,提示公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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