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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出臺

2010-10-13 09:31     來源:證監會網站     編輯:張蕾

  證監會公告[2010]26號——《關於深化新股發行

  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26 號

  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統一安排,我會制定了《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佈,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了進一步健全新股發行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機制,2009年6月10日,我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推出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具體實施方式上,改革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第一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已得到落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把發行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成為市場共識,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經深入研究並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按照改革的統一部署,現提出第二階段改革措施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二、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機構投資者的原則和標準,包括最低註冊資本、管理資産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係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推薦標準、決策程式以及最終確定的機構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三、增強定價資訊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

  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後到上市的時間。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按照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統一理念、提高認識,精心部署、週密安排,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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