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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歐盟進口馬鈴薯澱粉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2010-08-31 09:13     來源:商務部     編輯:張蕾

  關於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

  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的公告

  2010年第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0年6月30日正式收到中國澱粉工業協會馬鈴薯澱粉專業委員會代表國內馬鈴薯澱粉産業提交的反補貼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進行反補貼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2010年8月6日,商務部就有關反補貼調查事項向歐盟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並於8月23日與歐方進行了磋商。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調查産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國內同類産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産品對國內産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補貼、損害及補貼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代表的馬鈴薯澱粉産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別佔同期中國同類産品總産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産業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補貼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進行反補貼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進行反補貼調查。本次反補貼調查確定的補貼調查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

  被調查産品名稱:馬鈴薯澱粉,也稱馬鈴薯原澱粉、馬鈴薯精製澱粉、馬鈴薯生粉、馬鈴薯澱粉或洋芋澱粉等

  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澱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點90%,水份點20%,粘度(4%濃度,700cmg)點1100BU,蛋白質(幹物質中含量)點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澱粉在中國主要用於食品行業,是生産乳化劑、增稠劑、穩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於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製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産品加工等行業。

  稅則號: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1081300。

  三、反補貼調查項目

  在提交的申請書中,申請人主張歐盟機構和成員國政府向涉案産業和企業提供的補貼項目共計6個。經過審查,本次調查中包括如下申請人指控的補貼項目:

  澱粉馬鈴薯種植者補貼

  馬鈴薯澱粉生産商補貼

  馬鈴薯澱粉出口返款補貼

  荷蘭投資項目補貼

  法國污水處理設備投資補貼

  法國生物燃料補貼

  四、登記應訴

  就補貼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生産商同時應提供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金額。《補貼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公告”欄目下下載。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 。

  就産業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産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利害關係方應提供産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産能力、産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劃以及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説明材料。《參加馬鈴薯澱粉反補貼案産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資訊網”應訴登記欄目下載,網址為: http://www.cacs.gov.cn 。

  五、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並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作出裁定。

  六、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的權利

  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上述登記應訴期間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公開資訊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七、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和利害關係國(地區)政府了解情況並進行調查。

  八、本次調查自2010年8月3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1年8月30日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2年2月29日。

  九、商務部聯繫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85093417;65198194; 65198417

  傳真:86—10—65198418;65198172

  商務部産業損害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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