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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新修訂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2010-07-01 09:44     來源:保監會     編輯:張蕾

  近日,保監會發佈了新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對加強再保險業務監督管理,提高我國再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實現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新《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修改:

  一是根據新《保險法》,刪除了原《規定》關於優先國內分保要約、法定再保險的規定;新增了危險單位劃分符合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巨災再保險和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的規定。

  二是對同一筆壽險業務再保險分出和分入的準備金評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再保險接受人與再保險分出人對同一筆壽險業務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採用一致的評估方法與假設,避免直保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利用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差異規避償付能力監管。

  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報告制度和資訊披露要求,增加了對直接保險公司本年度合約再保險安排有關資訊的報告內容、保險公司再保險資訊定期報告制度等規定。

  四是根據新《保險法》的相關罰則,重新設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處罰手段除了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外,新增了撤銷從業資格一項。

  五是調整了控制風險過度集中的相關要求。將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的計算基數,明確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險業務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險業務保險標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80%;同時明確了上述要求只適用於財産險的比例分保。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修訂《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問:新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主要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2005年,保監會頒布了《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2號令)。2號令的出臺,對規範再保險市場,分散保險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保險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新《保險法》對再保險部分做出了新的規定,2號令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為此,保監會啟動了對《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新《規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根據新《保險法》,刪除了優先國內分保要約、法定再保險的規定,新增了危險單位劃分、巨災再保險和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的規定。二是對同一筆壽險業務再保險分出和分入的準備金評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報告制度和資訊披露要求,增加了對直接保險公司本年度合約再保險安排有關資訊的報告內容、保險公司再保險資訊定期報告制度等規定。四是根據新《保險法》,重新設定了法律責任。

  問:《規定》在控制風險集中程度方面作出了哪些修改?

  答:為防止風險過於集中,原《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風險集中的限制性比例,即直保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中,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接受人的業務量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的80%。但在實踐中發現此項規定不適用於壽險領域,原因在於:一是人身保險不存在重復投保的問題,可以針對同一風險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購買多份保單。當被保險人累積風險超過壽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時,可能需要對某一張保單全部分出。二是在實際操作中,直接保險公司除了直保業務之外,還有分入業務。從控制風險集中的角度,應當從直接業務角度進行控制。

  為此,就相關條款的作出了修改:一是適用範圍改為專門針對財産險直接保險業務;二是進一步明確業務類型為比例再保險方式;三是將計算的基數明確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險業務部分的一定比例,而非按照保險標的100%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計算。

  問:《規定》為什麼對壽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作出新規定?

  答:對於壽險再保險業務,由於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對同一筆業務的視角不同,準備金評估所用的評估方法與假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從而導致準備金評估結果存在巨大差異,直保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能利用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差異進行監管套利,以規避償付能力監管。

  因此,《規定》第二十五條新增加一款:“對於同一筆壽險業務,在法定責任準備金下,再保險接受人與再保險分出人在評估準備金時,應採用一致的評估方法與假設。”增加上述條款,可促使在簽訂再保險合同時,再保險接受人應與再保險分出人需要對再保險合同所對應的業務的準備金採用的評估方法與假設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以避免監管套利的發生。

  問:《規定》在再保險資訊披露方面新增了哪些要求?

  答:為進一步加強對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監管,及時掌握保險市場風險分散和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情況,《規定》在資訊披露方面新增了一些內容:一是規定了保險公司就其再保險合約的主要情況需要向保監會報告,具體包括再保險接受人的名稱及份額、資本金、資本公積、信用評級、簽約再保險接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等情況;通過經紀人安排的再保險合約,還需要向保監會報告經紀人名稱、份額、所在國家或地區,通過經紀人分出的再保險接受人的有關情況等。二是建立財産保險公司再保險資訊定期報告制度,要求財産保險公司按照保監會的要求於每季度結束後一週內,將上一季度有關情況上報中國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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