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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2010-06-23 13:53     來源:財政部     編輯:張蕾

  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1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産品;

  6. 部分塑膠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xls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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