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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0-06-03 09:47     來源:法制辦     編輯:張蕾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關於公佈《太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太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太湖流域是我國經濟社會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由於自然環境的特殊性和經濟的快速發展,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太湖流域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面臨著一系列的新形勢、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太湖流域人口、工業高度密集,水質型缺水、水量型缺水現象並存,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問題突出,需要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落實供水安全應急職責;二是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勢嚴峻,直接影響到流域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採取比其他流域更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流域排污總量控制;三是太湖流域不同行政區域間水資源開發利用矛盾突出,破壞太湖岸線、佔用太湖水域等現象比較突出,湖區淤積嚴重,需要通過立法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協調機制,強化對太湖水域、水資源的保護;四是各部門、各地方在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例如加強流域防汛抗旱調度、以流域為單元開展水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地區間生態效益補償、實行流域水資源統一分配和調度等,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化、法制化。

  從2002年起,水利部開始相關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並於2009年將《太湖管理條例(送審稿)》報國務院審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科研教學單位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經與水利部、環保部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飲用水安全。

  一是強化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明確禁止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落實巡查、監測等職責。(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改造不符合飲用水安全保障要求的供水設施,並按照水源互補、科學調度的要求,合理規劃備用應急水源、推進跨區域聯合供水,發生供水安全事故後,備用應急水源應當保證十五天以上的正常供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是規範太湖流域和有關地方供水安全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主要內容和啟動機制,明確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應急管理職責。(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二)關於水資源保護和管理。

  一是強化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明確調度原則和調度許可權,要求水資源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太湖流域居民生活飲用水,兼顧工業、農業、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太湖合理水位,促進水體迴圈,提高太湖流域水環境容量,並依法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二是規範水功能區劃制度,明確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的編製程序和法律效力,強化對太湖水功能區的保護,細化監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三是針對太湖流域具體情況,規範流域河網整治、定期疏浚、環保型清淤以及節約用水等各項工作,並建立地下水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制度,對流域深層地下水實行嚴格保護。(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三)關於水污染防治。

  一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和國務院要求,強化流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明確總量控制和削減方案的制定、下達程式,嚴格限制流域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二是根據太湖治理實際需要,明確流域內不同區域的具體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入湖、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並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嚴格監控。(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

  三是就太湖流域農業面源治理、船舶污染防治、污水收集和處理、藍藻治理等問題,分別作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

  (四)關於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線保護。

  一是明確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規範洪澇、乾旱災害發生時的應急調度等各項工作。(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

  二是強化太湖流域湖泊、河道水域岸線管理,對太湖以及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實行嚴格保護,禁止擅自佔用其水域、灘塗,禁止在其岸線內興建非公益性建設項目。(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

  三是規範太湖流域圩區建設和治理,嚴格控制聯圩並圩,禁止在太湖岸線內圈圩或者圍湖造地,現有的圈圩和圍湖所造土地必須限期組織清理。(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五)關於保障措施和監測監督。

  一是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流域生態修復、地區間生態效益補償、污水處理單位激勵扶持、排污權交易以及政府對企業、農民的扶持政策等作出規定。(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七條)

  二是建立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落實監測責任,明確對排污超標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由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條)

  三是強化流域監督檢查和執法監督,規範聯合執法巡查工作,鼓勵單位、個人對太湖流域管理實行社會監督。(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注意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第八章)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遞區號: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太湖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hgltl@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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