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5月1日印發《純鹼行業準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
工産業[2010] 第99號
為貫徹落實《石化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引導和規範我國純鹼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我部制定了《純鹼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純鹼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應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純鹼行業準入條件
二○一○年五月一日
純鹼行業準入條件
為規範純鹼行業發展,防止重復建設,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按照“優化佈局、控制總量、調整結構、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安全生産”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純鹼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産企業佈局
(一)新建和擴建純鹼生産企業,廠址應靠近工業鹽、石灰石、能源、天然鹼資源所在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總體規劃和純鹼行業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或污染防治規劃。
(二)在依法設立的生態保護區、風景旅遊區、自然保護區、文化遺産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環保、安全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純鹼生産企業;己在上述區域內投産運營的純鹼生産企業,應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東部地區,西南地區不再審批新建、擴建氨鹼項目。不再審批不靠近能源産地、沒有能保證原鹽全部自給的自備鹽場、不靠近純鹼和氯化銨市場、交通運輸不便的新建、擴建聯鹼項目。
(四)西北地區不再審批新建、擴建聯鹼項目。不再審批不靠近能源、原料、水源,沒有渣場基底防滲、防漏,沒有全面實現鹼渣綜合利用的新建、擴建氨鹼項目。
二、規模與技術裝備
(一)新建、擴建純鹼項目應符合下列規模要求:氨鹼廠設計能力不得小于120萬噸/年,其中重質純鹼設計能力不得小于80%。聯鹼廠設計能力不得小于60萬噸/年,其中重質純鹼設計能力不得小于60%,必須全部生産幹氯化銨。天然鹼廠設計能力不得小于40萬噸/年,其中重質純鹼設計能力不得小于80%。
(二)新建、擴建純鹼項目,應積極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選用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工段、設備參數應實現線上檢測並採用DCS控制系統。
三、節能降耗
新建、擴建純鹼項目,應達到以下能耗、消耗要求:
(一)氨鹼法:輕質純鹼綜合能耗小于等於370千克標準煤/噸鹼,氨耗小于等於3.5千克/噸鹼,鹽耗小于等於1500千克/噸鹼(不含海水化鹽)。
(二)聯鹼法:雙噸綜合能耗小于等於245千克標準煤,氨耗小于等於340千克/噸鹼,鹽耗小于等於1150千克/噸鹼。
(三)天然鹼法:綜合能耗小于等於550千克標準煤/噸鹼。
現有的純鹼生産企業應在2015年底以前達到上述要求。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擴建的純鹼項目,應同步建設完善的環保設施,廢渣排放達到(GB18599-2001)、廢液排放達到(GB8978 -1996)、廢氣排放達到(GB16297-1996)的要求。新建、擴建氨鹼法純鹼生産企業的鹼渣綜合利用率應達到20%以上。
(二)新建、擴建的純鹼項目,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純鹼行業清潔生産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清潔生産先進企業”水準以及《清潔生産標準 純鹼行業》(HJ474-2009)的要求。
(三)新建、擴建的純鹼項目,水迴圈利用率應達到95%以上。
(四)新建、擴建的純鹼項目,凡有自備電廠的,應有完善的脫硫裝置,並達到國家標準(GB13223-2003)的要求。
現有的純鹼生産企業應在2015年底以前達到上述要求。
五、産品品質
新建、擴建的氨鹼裝置,純鹼品質應達到國家標準(GB210.2 -2004)二類優等品率100%。
新建、擴建的聯鹼裝置,純鹼品質應達到國家標準(GB210.2 -2004)二類一等品率100%,優等品率85%以上。
新建、擴建的天然鹼裝置,純鹼品質應達到國家標準(GB210.2-2004)二類一等品率100%,優等品率85%以上。
現有的純鹼生産企業應在2015年底以前達到上述要求。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擴建純鹼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應等,應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新建、擴建的純鹼項目建成投産前,應經省級及以上工業等主管部門組織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一、二條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應要求限期完成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相關建設內容。經檢查組核查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後,才能開工試生産。
(三)新建、擴建純鹼項目投産半年後,應由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三、四、五條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應要求限期整改。經檢查組核查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後,才能重新開工生産。
(四)現有純鹼生産企業,應按本準入條件三、四、五條的要求進行自查,未能達到上述條件的企業應採取工藝調整、技術改造等有效措施提高生産水準,確保儘快達到準入條件的要求。工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2015年底前仍不能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應予停産、轉産。
七、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各類所有制現有、新建、擴建的純鹼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照修訂後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0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並根據宏觀調控和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本準入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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