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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的通知

2010-03-24 09:17     來源:發展改革委     編輯:張蕾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國家發展改革委

  定價藥品目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0〕4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我委2005年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發改價格〔2005〕1205號),對合理劃分藥品定價許可權,規範市場價格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2009年11月,我委會同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09〕2844 號),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重新修訂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根據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我委重新調整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進入2009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稱項下的所有處方藥劑型,以及所有國家基本藥物,增補進入我委定價藥品目錄。退出《醫保目錄》的藥品(以通用名稱劃分),從我委定價藥品目錄中刪除。

  我委定價的藥品價格管理形式和內容,按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從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列入我委定價範圍的具體藥品或種類,見本通知所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二、退出我委定價藥品目錄的藥品,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重新制定價格;未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自主制定價格。

  三、列入我委定價範圍的藥品,已上市銷售但我委尚未制定價格的,暫由生産經營單位根據現行市場情況自行制定價格;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的品種,生産(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制定臨時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價格後應及時抄送我委(價格司及藥品價格評審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價格前,生産(進口代理)企業可制定試銷價格。上述品種,我委將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制定公佈價格。

  四、列入我委定價範圍的藥品,我委已制定公佈價格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調整。因市場供求、生産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向我委提出調價建議,未經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擬調價格暫行。廣東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廣東省開展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復》(發改價格〔2007〕1368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發改價格〔2005〕1205號、發改價格〔2009〕2844 號及有關地方法規調整本地藥品定價目錄,並報我委備案。

  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醫保目錄》中的非處方藥劑型,我委組織進行必要的價格協調,保持地區間同種藥品價格水準大體銜接。

  六、我委已公佈標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宮牛黃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黃”入藥的其他中成藥,未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自本通知執行後,實行市場調節價。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二、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範圍的非處方藥劑型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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