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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就維護B型肝炎攜帶者入學就業政策解讀及答疑

2010-02-12 09:04     來源:新華社     編輯:張蕾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

  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一、政策解讀類

  1、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來,國家對保障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B型肝炎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通過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B型肝炎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違規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造成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

  對此,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整個研究過程遵循“公開、民主、科學”的原則,一方面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了解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意見,從傳染病防治角度對取消B型肝炎項目檢測的可行性進行反覆深入論證;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並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從而保證政策措施的科學、嚴謹和有效。

  2、這次文件與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下發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規定?

  答:這次文件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與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

  (1) 權益維護範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2) 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B型肝炎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B型肝炎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查,包括B型肝炎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3) 特殊職業更加明確,2007年文件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都作為例外情形;這次文件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

  (4) 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3、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B型肝炎五項檢查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取消B型肝炎五項檢查後,學校和用人單位如何篩查B型肝炎病人?

  答:B型肝炎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和工作接觸造成傳播。以往有些單位在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中檢測B型肝炎病毒感染標誌物,對陽性者限制其入學、就業,這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近些年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人們對B型肝炎病毒傳播特點的逐步深入的認識,關於一般接觸不會造成B型肝炎傳播的知識已經被大家所接受。因此,從進一步維護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出發,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B型肝炎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測,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入學、就業權利,維持社會的穩定發展,有利於構建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由於B型肝炎病人與其他肝炎病人一樣,其血清轉氨酶異常,在入學、就業體檢項目中有血清轉氨酶檢測,因此不會漏檢B型肝炎病人。對於臨床上確診的B型肝炎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

  4、下一步將採取哪些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

  答:下一步將主要採取以下幾項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一是開展宣傳,利用各種媒體和地方各級工作平臺,開展B型肝炎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和對待B型肝炎;二是抓緊清理、修訂現行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以及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等進行修訂,各級地方政府也要對現將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儘快廢止或修訂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實施日常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對用人單位、教育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同時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和舉報;四是結合有關政策專項督查和市場清理整頓等專項行動,推動政策貫徹落實。日前,人社部已經將禁止用人單位開展相關檢測作為2010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部署;五是開展專項檢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適時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二、網民關注熱點問題

  5、B型肝炎病毒傳播途徑是什麼?醫學上篩查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什麼?

  答:B型肝炎病毒傳播途徑包括:

  (1)經血傳播:經血傳播主要包括經血液和血製品、使用未經嚴格消毒的醫療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診療操作和手術,以及靜脈注射濫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紋身、扎耳環孔、醫務人員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鬚刀和牙刷傳播,以及破損的皮膚和黏膜傳播均歸類為血液傳播途徑。WHO資料顯示,通過血液傳播B型肝炎病毒的證據是確鑿的。

  (2)母嬰傳播:母嬰傳播是B型肝炎病毒重要的傳播途徑,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中約有30%-50%是通過母嬰傳播獲得的。母嬰傳播可分為宮內傳播(較為罕見,多數研究表明<2%)、産程傳播和産後感染。母嬰傳播率主要取決於母親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國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學調查均顯示我國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於母嬰感染所致,這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佈的B型肝炎高流行地區感染模式一致。

  (3)性傳播:B型肝炎感染者的精液或陰道分泌物中均可檢出B型肝炎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觸時,這些體液可透過破損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國紐約的男同性戀者B型肝炎病毒感染率比對照組高13倍,感染率與性接觸對象數目成正比。對B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進行追蹤分析,在婚後的第1、3、5年檢測,受訪的100名配偶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出率分別為20%、31%和42%。對200名多個性夥伴的女性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B型肝炎病毒感染標誌血清學檢測,結果顯示B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達55.15%,證明B型肝炎病毒可通過性接觸傳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電腦等辦公用品)、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不會傳染B型肝炎病毒。

  醫學上篩查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通過採集受檢者的靜脈血,使用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檢測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也可開展HBV-DNA檢測篩查。

  6、B型肝炎病人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有什麼區別?B型肝炎病人能否上學和就業?

  答:B型肝炎病人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檢測B型肝炎表面抗原都為陽性,但兩者的區別就是前者有臨床症狀和體徵,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轉氨酶,ALT)異常,而後者轉氨酶正常,沒有臨床症狀和體徵。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是B型肝炎病人,肝功能正常,身體無臨床症狀、不會因共同的生活接觸、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造成傳播。因此,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B型肝炎感染標誌物檢測不會造成B型肝炎的傳播和流行。從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出發,B型肝炎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等臨床症狀消失、轉氨酶恢復正常後可繼續學習、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被檢查出患有B型肝炎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情況

  答:1月21-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通過三部門網站將《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設立專門電子郵箱收集網民意見。徵求意見稿上網公佈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包括B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本人及其親屬、非攜帶者紛紛發表各自意見和看法。徵求意見期間,人社部、教育部和衛生部共收到社會各界發來的電子郵件約1.7萬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約5000封,衛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網民重發的內容相同的郵件外,實收有效郵件約1.3萬封。從網民的反映來看,99%以上明確表示支援相關政策的出臺,部分網民還積極獻計獻策,就限制HVB-DNA檢測、特殊職業界定、保護醫學和健康體檢中受檢者隱私、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對B型肝炎虛假廣告打擊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對此,人社部會同衛生部、教育部認真地進行了分析研究,並將反映集中、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吸納到《通知》稿中。

  這次《通知》的出臺,得到了廣大網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援,凝聚了社會各界的聰明智慧。在此,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向參與《通知》公開徵求意見活動的社會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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