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遠離、拒絕傳銷
一、傳銷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禁止傳銷條例》明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活動。參與傳銷活動,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均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傳銷行為的主要特徵包括:
1.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
2.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3.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計提報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傳銷組織打著“國家搞試點”、 “西部大開發”等旗號,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群眾參與所謂的“資本運作”或“陽光工程”等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四、警惕傳銷組織打著 “招聘”、“介紹工作” 、“招工”等名義,誘騙學生、農民、下崗職工參與傳銷活動。
五、警惕傳銷組織打著“特許經營”、 “加盟連鎖”、 “連鎖銷售”、“直銷”等名義,誘騙中西部等地群眾和少數民族群眾到異地從事傳銷活動。、
六、警惕傳銷組織打著“電子商務”、“網路直銷”、“網路行銷”、 “網路代理”、 “網上學習培訓”、“點擊廣告即可獲利”等名義,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傳銷活動。
七、警惕傳銷組織披著合法公司、企業的外衣,以銷售商品為掩護,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展加盟商、業務員等形式從事傳銷活動。
如果有人給您介紹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薦“投資”,前提條件是您得交錢或者購買一定産品,並且要您發展親戚朋友參加,並許諾您可以從中提取報酬,這就是典型的傳銷行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
如果發現傳銷活動,請及時向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2315,公安機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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