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0]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及時反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城市軌道交通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各階段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全過程安全品質風險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品質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負總責。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品質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品質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品質管理人員,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安全品質履約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風險評估(含建設工期、造價對工程安全品質影響性評估)並組織專家論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等專項論證。
建設單位在報送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經專家論證的安全品質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提供氣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資料,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以下簡稱工程周邊環境)資料。
建設單位因工程需要,組織調查前款相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支援配合。
第八條 工程周邊環境嚴重影響工程實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嚴重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線路規劃方案時盡可能予以避讓。無法避讓且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組織開展現狀評估,並將現狀評估報告提供給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報送經認定具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安全、品質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
勘察、設計文件交底應當重點説明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品質的內容,並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並蓋章。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監測單位和品質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品質檢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包括安全品質風險評估費、工程監測費、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費及現狀評估費等保障工程安全品質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證,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的複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除、遷移等對施工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專家論證報告作為招標文件編制的依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管理規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或政府指導價競標。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或政府指導價競標,或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導致發生安全品質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單列,施工單位競標時不得刪減。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及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將安全措施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地下管線産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底,並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並蓋章。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後組織不載客試運作調試,試運作調試三個月後,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品質責任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具有相應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品質承擔勘察、設計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勘察、設計安全品質工作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品質負責。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執業人員應當對其簽字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品質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或明確安全品質管理機構,對工程勘察、設計的安全品質實施管理。
勘察外業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勘察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産有關規定,並採取措施保護勘察作業範圍內的地下管線和地下構築物等,保證外業安全品質。
勘探孔應當按規定及時回填,避免對工程施工等造成影響。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進行勘察時,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在勘察文件中説明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在具備現場勘察條件後,應當及時進行勘察。
工程設計、施工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委託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施工的需要,並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説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應根據工程周邊環境的現狀評估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設計文件中應當註明涉及工程安全品質的重點部位和環節,並提出保障工程安全品質的設計處理措施。
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品質風險評估確定的高風險工程的設計方案、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控制標準等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審。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勘察、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四章 施工單位安全品質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動,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品質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施工安全品質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品質負責。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品質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
項目安全品質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滿足項目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他項目兼任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産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當對勞務作業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不得盲目搶進度、趕工期。
施工單位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將安全措施費用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産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周邊環境進行核查。工程周邊環境現狀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補充完善。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含可能對工程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分部分項工程,下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根據設計處理措施、專項設計和工程實際情況編制,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人員應當就有關施工安全品質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説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等,在施工前將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等基本情況、相應保護及應急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作詳細説明,並在現場設置明顯標識。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岩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資訊。發現異常時,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並採取應對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測方案,並經監理單位審查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品質的設計處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並送有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單位進行品質檢測。
第四十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品質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安全品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安全品質文件真實、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品質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範圍、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理單位安全品質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品質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品質監理工作負責。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工作經驗。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品質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他項目兼任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工程安全品質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專項安全生産監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監測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
第五十二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註冊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並對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佈置和保護情況,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資訊。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並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應對措施。
第五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規範要求的;
(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監測方案組織施工或監測的;
(三)未落實安全措施費用的;
(四)施工現場存在安全品質隱患的;
(五)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品質培訓。
第五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理資料立卷歸檔。
第六章 工程監測、品質檢測單位安全品質責任
第五十八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資質,並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監測單位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五十九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品質檢測業務的品質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品質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六十條 監測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品質承擔監測責任。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品質監測工作負責。
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經驗。
第六十一條 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品質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測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品質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有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並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發現異常時,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
第六十三條 品質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品質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
第六十四條 監測、品質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應當經監測、檢測人員簽字,監測、品質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方可生效。品質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註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監測、品質檢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監測、品質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測、檢測人員進行安全品質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 監測、品質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品質檢測資料立卷歸檔。
第七章 安全品質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編制的應急預案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組織定期演練。
第六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並按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
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可以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二)組織應急搶險隊伍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三)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等;
(四)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條 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七十條 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參加工程保險,採用現代化資訊技術加強施工現場監控管理,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安全品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的監督檢查。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規模,配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關專業監督人員。
第七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安全品質的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品質隱患,責令立即整改;對於重大安全品質隱患,責令暫時停止施工。
第七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佈並及時更新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家庫,並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情況實行逐級報送制度。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級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品質情況。發生安全品質事故的,應當及時報送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品質檢測等單位安全品質資訊。
第七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品質檢測等單位有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予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