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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答問

2009-12-17 15:02     來源:銀監會     編輯:張蕾

  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

  答:目前,我國銀行業資訊披露狀況在不同地區、不同機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部分銀行雖然制定了資訊披露政策,初步建立了資訊披露的管理制度,但整體上仍不夠規範。為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程,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行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銀監會制定本《指引》。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與新資本協議其他指引是什麼關係?

  答:目前,銀監會已經發佈了第一批5個有關新資本協議相關指引的正式稿,公佈了第二批8個徵求意見稿。本《指引》作為其中一個重要指引,主要是要求商業銀行在實施其他指引過程中,對資産分類、風險識別、內部評級、資本計量、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等重要資訊進行公開披露,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資訊披露行為,提高銀行業透明度,強化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奠定有效市場約束的基礎。可以説,《指引》作為新協議相關指引之一,是對新資本協議其他各指引中有關資訊披露工作和披露內容的提煉和進一步要求,是構建實施新協議體系的重要一環。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的發佈對商業銀行和普通金融消費者有哪些影響?

  答:對金融消費者而言,《指引》的發佈,使得商業銀行資訊披露更加趨於完善,有利於廣大存款人和投資者更全面地了解商業銀行的情況,更好地保障法律賦予其知情權利的實現,並以此促使商業銀行更加注重自身發展的品質,更好地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自身利益。對商業銀行而言,《指引》的正式頒布與實施對商業銀行新資本協議實施及資訊披露工作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指引》就董事和高管職責、披露頻率和披露內容等方面均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流程,並與現有資訊披露內容和流程有效整合。其次,《指引》不單是資訊的對外披露,更重要的是,通過規定披露內容要求商業銀行全面提升資本和風險管理能力,對商業銀行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問:哪些銀行需對資本充足率資訊進行披露?《指引》與會計準則和證券監管中的資訊披露有何關係?

  答:《指引》適用於2007年銀監會頒布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所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指引》的披露主要限定在與銀行資本充足率有關的披露,與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並不矛盾。如,根據《指引》,若披露內容與會計準則或證券監管規定的披露之間存在重大差別,銀行應作出必要的解釋。披露內容也無需經過外部審計,但證券監管部門或其他權力機構另有要求的除外。

  問:《指引》中對需披露的資訊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指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披露資本及資本充足率、風險暴露和評估等重要資訊。而對於商業銀行的專有資訊或保密資訊可不披露具體的項目,但必須對要求披露的資訊進行一般性披露。這裡的專有資訊和保密資訊需符合以下條件:如果將該資訊公開發佈,會對公司的競爭優勢造成嚴重損害;公司對客戶或其他對手方就有關資訊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以致公司不能將該類資訊對外披露。

  問:銀監會如何監督銀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進行恰當的披露?

  :本指引在加強披露要求上新增了監督檢查條款,即:監管部門依法對商業銀行資訊披露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商業銀行建立健全資訊披露管理體系,當認為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現異常時,可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訊披露指引》對披露的頻率是如何規定的?

  :《指引》中規定的資訊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第五章第四十六條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資訊。一是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二是核心資本總額、附屬資本總額、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等重要資訊應每季度披露。三是資本充足率並表範圍、資本及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貸款總額、貸款減值計提準備及變動情況、信用風險資産組合緩釋後風險暴露餘額、資産證券化的各類風險暴露餘額、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及期末風險價值和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額及其公允價值和出售與清算已實現的收益或損失、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資訊應每半年披露。

  問:對獲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在過渡期中應如何進行相關披露?

  :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過渡期內仍按照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披露資本充足率相關定量資訊,同時至少應披露本指引中規定的定性資訊及資本底線定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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