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要聞播報

《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2009-12-07 09:51     來源:稅務總局     編輯:張蕾

  為了提高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嚴謹性、科學性、高效性,更好地履行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管理職責,根據2009年稅務總局規章立法計劃的安排,我局起草了《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 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點擊“《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12月15日。

  傳真:010-6341797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100038)

  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提高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處理的品質和效率,根據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順利實施,稅務機關須相應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人工審核、機審、疑點調查、審批、退調庫辦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數據庫伺服器所在地區需設立專職系統管理員。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 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 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 稅務機關接受並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 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登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登出,並出具相應變更或登出手續。對申請登出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登出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 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 為提高申報數據品質,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端網路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並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端網路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並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後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並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後,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並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 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電腦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的電腦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係審查和外部資訊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並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範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電腦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於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並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於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並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後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産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於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後,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於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係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徵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 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 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並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後,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並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電腦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並加蓋公章。

  第七章 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資訊、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 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資訊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資訊安全保障工作,強化許可權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作。

  第二十七條 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並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資訊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並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 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 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範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資訊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許可權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 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電腦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騙退(免)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