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佈“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
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明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機構,承擔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第三條 在商務部立案之後、做出審查決定之前,申報人要求撤回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除放棄集中交易的情形外,申報的撤回應當經商務部同意。
撤回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審查程式終止。商務部同意撤回申報不視為對集中的批准。
第四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鼓勵申報人儘早主動提供有助於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和做出決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五條 在審查過程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商務部就有關申報事項進行書面陳述、申辯,商務部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消費者等單位或個人的意見。
第七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可以主動或應有關方面的請求決定召開聽證會,調查取證,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商務部召開聽證會,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聽證會參加方。聽證會參加方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辦前向商務部提交。
商務部舉行聽證會,可以通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及其競爭者、上下游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的代表參加,並可以酌情邀請有關專家、行業協會代表、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聽證會參加方應當按時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程式,服從聽證會主持人安排。
聽證會參加方出於商業秘密等保密因素考慮,希望單獨陳述的,可以安排單獨聽證;安排單獨聽證的,聽證內容應當按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八條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 聽證會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宣讀聽證會紀律;
(二) 核對聽證會參加方;
(三) 參加方就聽證內容進行陳述;
(四) 聽證會主持人就聽證內容詢問有關參加方;
(五) 聽證會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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