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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程式

2009-11-11 14:02     來源:商務部     編輯:張蕾

  關於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5號

  為進一步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其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一、焦炭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2010年焦炭出口配額:

  (一)生産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2008年焦炭出口供貨數量在25萬噸。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産品品質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並取得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6、具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線上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近3年(2006-2008)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20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內貿經營範圍,且2006-2008年年均出口供貨在40萬噸(含)以上。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通過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出口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後註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焦炭出口業績合併將不予認定。

  (四)近三年(2006-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1家近三年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企業。以上企業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並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生産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相關條件。

  (五)近三年(2006-2008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2家近三年(2006-2008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邊貿企業。以上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並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條件,生産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1、4、5、6相關條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報條件企業的西部地區,不再享受(三)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為貫徹國家的産業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産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以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買,並提供貨源企業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

  (八)為進一步規範焦炭出口,國家將對焦炭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産業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收回其當年焦炭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九)外商投資企業焦炭出口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報及審核程式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對本地區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並於2009年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對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復核。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提出匯總建議,並於2009年11月27日前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審定,對於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ISO9000品質認證證書。

  (三)生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文件,包括無環境行政處罰證明、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證明、建設項目執行環評“三同時”證明、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同時提供2008、2009年度環境監測報告正本)。

  (四)出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五)其他流通企業,還須提供近三年(2006-2008)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新申請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2006-2008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關材料,2009年已獲得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08年的上述相關材料(環境監測報告正本需提供2008與2009兩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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