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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明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程式

2009-11-11 14:02     來源:商務部     編輯:張蕾

  關於2010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程式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7號

  為進一步加強磷礦石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秩序,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2010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程式》。

  附件:

  2010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程式

  為提高我國磷礦資源開發利用水準,鼓勵利用中低品位磷礦資源,保護環境,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現公佈2010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及相關程式如下:

  一、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一)生産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07-2009年9月,西部地區企業至少一年磷礦石出口數量(含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萬噸,其他地區的企業年均磷礦石出口數量(含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萬噸;

  3、具有磷礦採礦許可證(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須具有主礦種採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安全生産許可證、礦長證;

  4、具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具有所在地市級(含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

  5、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6、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07-2009年9月,西部地區企業至少一年磷礦石出口數量達到1.5萬噸,其他地區的企業年均磷礦石出口數量達到1萬噸;

  3、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須從符合本規定第(一)條1、3、4款的生産企業採購磷礦石;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進一步規範磷礦石出口,國家將對磷礦石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核實,將立即停止其磷礦石出口許可,收回相應的出口配額,並在今後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請。

  二、申報及審核程式

  各地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初審,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外貿司,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化學礦業協會。

  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中央管理企業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化學礦業協會。

  受商務部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商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對有關企業的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于2009年11月27日前上報商務部(外貿司)。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企業進行審定,並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符合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的各地企業、中央管理企業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且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並加蓋企業公章: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磷礦採礦許可證(複印件,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須出具主礦種採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複印件)。

  (三)安全生産許可證(複印件)。

  (四)礦長證書(複印件)。

  (五)所在地市級(含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

  (六)生産企業須提供2007-2009年9月出口(含出口供貨)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由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複印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七)流通企業須提供2007-2009年9月出口相關憑證或單據。包括從符合條件的生産企業購貨的購銷合同(複印件),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複印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

  (八)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九)新申請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2007-2009年9月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相關材料,2009年已獲得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08-2009年9月的上述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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