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附條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購三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松下株式會社(簡稱“松下公司”)與三洋電機株式會社(簡稱“三洋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過審查,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式
2009年1月21日,商務部收到松下公司收購三洋公司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申請。經審查,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整,要求申報方進一步補充完善。4月30日,申報方提交了補充材料。經審核,商務部認為經補充後的申報材料達到了法定標準,5月4日予以立案,開始初步審查。初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認為此項收購導致合併後新企業在某些重合産品市場的份額明顯增高,市場結構發生實質性改變,初步審查工作結束後,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截止日為9月3日。8月14日,商務部向申報方指出了審查發現的競爭問題,並要求其限期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8月26日,申報方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請求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以便準備解決上述競爭問題的具體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商務部決定將進一步審查期限延長60日,截止日為2009年11月3日。
二、審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三、審查工作
立案後,商務部書面徵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商會和協會的意見,對申報材料及相關補充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了審核,要求申報方對特定問題進行了補充和澄清。審查中,商務部要求申報方就申報雙方的重疊産品種類、銷售數據、産品差異性、産品的定價方式與策略、分銷模式、與下游用戶的談判、産能變化以及可能存在的縱向關係等問題提供相關文件與證據。為了解相關方面意見,商務部還向涉及不同産品的39家同行競爭者和下游用戶發放了調查問卷,對個別企業進行了電話採訪,並赴深圳等地進行了實地調查。針對審查中發現的限制或排除競爭問題,商務部與申報方進行了充分磋商,並就消除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四、競爭問題
經審查,商務部確認此項集中將在以下三個産品市場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影響:
(一)硬幣型鋰二次電池
硬幣型鋰二次電池是用於手機、錄影機等電器的後備電源。經審查,該産品構成獨立的産品市場,地域市場界定為世界市場。此項集中將在該産品市場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影響,理由是:
第一,硬幣型鋰二次電池市場高度集中。申報雙方分別是該市場的第一和第二大生産商,合併後松下公司佔據61.6%的市場份額,導致下游用戶的選擇權受到很大限制。由於多數下游用戶有從兩家以上供應商採購産品的策略,合併導致的限制競爭效果將更為顯著。
第二,合併後松下公司將具有單方面提價的能力。一方面,由於市場上競爭者非常有限,合併後松下公司的提價行為難以受到有效的競爭約束;另一方面,由於合併後松下提高價格行為對其他競爭者也可能是有利的,缺乏與松下進行有效競爭的動力。
第三,買方力量不足以消除上述限制競爭效果。雖然部分下游大型用戶具有與合併後實體抗衡的買方力量,但此種買方力量並不能擴展至其他不具備同等議價能力的中小型用戶。
(二)民用鎳氫電池
民用鎳氫電池主要用於電動工具等電器的主電源。該産品構成獨立的産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為世界市場。此項集中將在該産品市場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影響,理由是:
第一,民用鎳氫電池市場是一個集中度較高的市場,且競爭者數量有限,合併後松下公司市場份額達46.3%,遠高於其他競爭者,合併可能導致松下公司具有單方面提價的能力。
第二,指定交易可能損害市場競爭。在調查中,商務部發現部分民用鎳氫電池下游用戶的需求方指定要求該下游用戶使用三洋或松下品牌的電池産品。此種指定交易方式抑制了市場競爭,導致其他品牌的電池産品受到排擠,合併將進一步加劇此種限制競爭的效果。
第三,鎳氫電池市場發展趨緩,較難吸引充分的市場進入抵消上述限制和排除競爭效果。
(三)車用鎳氫電池
車用鎳氫電池是為混合動力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此項集中將在該産品市場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影響,理由是:
該市場高度集中,其中松下公司和豐田公司合資設立的企業----松下EV能源株式會社(簡稱“PEVE公司”)在該市場佔77%的市場份額,具有絕對優勢地位,加之市場上其他競爭者僅限于申報雙方。合併將導致該市場競爭者數量進一步減少,松下公司很可能利用其在PEVE公司的影響力進一步削弱市場競爭。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為了解決上述競爭問題,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2009年8月20日、8月26日、9月10日、9月24日、10月20日,商務部與申報方就救濟方案進行了多次商談。2009年10月22日,申報方提出了最終救濟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確認該救濟方案足以消除此項集中對中國市場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鋻於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將對硬幣型鋰二次電池、民用鎳氫電池和車用鎳氫電池等相關産品市場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為了減少集中對市場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准此項集中,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履行如下義務:
(一)關於硬幣型鋰二次電池
1、剝離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幣型鋰二次電池業務,即將三洋公司位於日本鳥取縣岩見町的鳥取工廠的硬幣形鋰二次電池業務全部轉讓給獨立第三方(購買人)。遴選購買人應按照有利於被剝離業務的發展和有利於市場競爭的原則進行,並需經商務部批准。三洋公司根據該購買人的需求,向購買人轉讓包括經營硬幣形鋰二次電池業務所需的生産設備、銷售、研發部門及客戶資源在內的相關資産;同時,三洋公司將許可購買人使用其所擁有的硬幣型鋰二次電池生産相關的專用智慧財産權。
2、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應在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日之後6個月內完成上述消除影響措施。如在該期限內未能實施完畢,可再延長6個月,但事前必須取得商務部批准。如果集中雙方在該延長期內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響措施,則商務部有權指定獨立受託人將前述擬剝離業務轉讓給獨立第三方。
3、從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之日至前述措施實施完畢止日的期間內,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相關事業主體獨立運營,不得向對方披露有關價格、客戶資訊及其他競爭性資訊,為履行法定義務而披露的資訊不在此限。
(二)關於民用鎳氫電池
剝離三洋公司或松下公司其中一方的民用鎳氫電池業務,具體剝離對象可由集中雙方確定,具體剝離方案確定前須取得商務部批准。
1、三洋將其在日本群馬縣高崎市的高崎工廠的民用鎳氫電池業務轉讓給獨立的第三方(購買人);三洋將其在中國江蘇省的蘇州工廠生産的Sub-C?D型電池通過OEM形式供應給該購買人。三洋根據該購買人的需求,向購買人轉讓包括經營民用鎳氫電池業務所需的生産設備、銷售、研發部門及客戶資源在內的資産,並許可該購買人使用其擁有的民用鎳氫電池生産相關的智慧財産權;或者松下公司將其在江蘇省無錫工廠的民用鎳氫電池業務轉讓給購買人。松下公司根據該購買人的需求,向購買人轉讓包括經營民用鎳氫電池事業所需的生産設備、銷售、研發部門及客戶資源在內的資産,並許可該購買人使用其擁有的民用鎳氫電池生産相關的智慧財産權。
遴選購買人應按照有利於被剝離業務的發展和有利於市場競爭的原則進行,並需經商務部批准。
2、集中雙方應在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日之後6個月內實施前述消除影響措施,如在該期限內未能實施,在取得商務部認可後,可再延長6個月。集中雙方如果在該延長期內仍未能實施完畢前述消除影響措施,則商務部有權指定獨立的受託人將前述擬剝離事業轉讓給獨立第三方。
3、從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實施完畢的期間內,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相關事業主體獨立運營,不得向對方披露有關價格、客戶的資訊及其他競爭性資訊,為履行法定義務而披露的資訊不在此限。
(三)關於車用鎳氫電池
1、關於松下公司剝離其車用鎳氫電池業務
第一,松下公司將其在日本國神奈川縣茅崎市的湘南工廠的HEV用鎳氫電池業務轉讓給獨立第三方(購買人)。遴選購買人應按照有利於被剝離業務的發展和有利於市場競爭的原則進行,並需經商務部批准。松下公司根據該購買人的需求,向購買人轉讓包括經營車用鎳氫電池事業所需的生産設備、銷售、研發部門及客戶資源在內的資産,並許可該購買人使用其擁有的HEV用鎳氫電池生産相關的智慧財産權。
第二,集中雙方應在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日之後6個月內實施前述消除影響措施,如在該期限內未能實施完畢,在取得商務部認可後,可再延長6個月。集中雙方如果在該延長期內仍未能實施完畢前述消除影響措施,則商務部有權指定獨立的受託人將前述擬剝離事業轉讓給獨立第三方。
第三,從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實施完畢的期間內,松下公司與三洋公司的相關事業主體獨立運營,不得向對方披露有關價格、客戶的資訊及其他競爭性資訊,為履行法定義務而披露的資訊不在此限。
2、關於PEVE公司
第一,松下公司對PEVE的出資比例從目前的40%降到19.5%;
第二,松下公司放棄在PEVE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第三,松下公司放棄對PEVE的董事委派權;
第四,放棄與PEVE的母公司豐田汽車的合資合同中關於車用鎳氫電池業務的否決權;
第五,PEVE公司名稱變更為不含“Panasonic”字樣的公司名稱。
前述措施應在本次經營者集中完成日之後6個月以內實施完畢,且在三年內對該措施內容不進行任何變更。終止該消除影響措施時,須獲得商務部的認可。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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