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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4方面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

2009-06-29 10:38     來源:農業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6月27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十四號主席令,公佈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並於2010年1月1日施行。

  6月27日,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是繼《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後,國家出臺的第二部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標誌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鞏固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而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法,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該法還明確規定,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孫中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該法立足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堅持從方便群眾出發,充分發揮調解和仲裁兩個渠道的作用,明確規定了調解仲裁的方式、程式,為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對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孫中華透露,農業部門將抓緊做好四個方面工作,為全面實施法律做好準備。一是組織農業系統廣大幹部特別是從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幹部認真研讀法律條文,深刻領會法律精神,全面掌握法律規定,並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推進法律進村入戶。二是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援,協調各有關方面,儘快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體系。三是依法開展土地承包仲裁員培訓,為法律實施和開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援。四是抓緊制定仲裁規則和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等配套規章制度。

  農業部要求,各級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住法律頒布實施的有利時機,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這部法律與深入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緊密結合起來,把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與加強土地承包規範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與健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長效機制緊密結合起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梁寶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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