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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嚴禁在辦理藥品涉嫌犯罪案中"以罰代刑"

2009-06-15 10:10     來源:新華社     編輯:張方翼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王茜、崔靜)記者12日從此間召開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辦理藥品涉嫌犯罪案件時,嚴禁“以罰代刑”,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食品藥品監管局稽查局副局長崔恩學表示,對已涉嫌構成犯罪,特別是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標準應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食品藥品監管局還強化了監督和責任追究。一是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對重大案件移送工作進行督辦。

  二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和人民檢察院,認真做好對案件移送工作的監督。

  三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辦和督辦工作,重點加強對轄區內典型案件的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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