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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出交管服務群眾十項措施 7月1日起實施

2009-05-19 10:11     來源:公安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加強和諧警民關係建設,公安部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交通管理綜合方面1項,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方面6項,交通事故處理方面2項,秩序管理方面1項。

  一、實行車輛管理所“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以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減少群眾排隊等候。

  當前,大部分車輛管理所的業務大廳實行車輛和駕駛證業務分開區域、分開叫號、分開辦理的模式。但實際工作中發現,由於車輛和駕駛證業務數量不平衡,導致有的窗口業務量大,群眾排隊等候現象嚴重;有的窗口業務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規定所有地市車輛管理所和縣級車輛管理所,在加強對窗口民警業務培訓的前提下,實行“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二、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會同有關部門實行醫療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資訊,群眾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通過網際網路辦理車管業務是資訊化社會的發展方向,是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為群眾提供服務便利的必然要求。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持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以及年齡為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檢查證明。目前,機動車駕駛人要先到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領取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檢查證明後,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實行醫療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向車輛管理所傳輸身體條件證明資訊後,群眾無須再往返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考慮到通過網際網路辦理車管業務受技術、資金等條件制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規定先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車輛管理所試行,待條件成熟後在所有的車輛管理所推行。

  三、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實行機動車所有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資訊或者查詢交通違法資訊查詢等。

  為滿足人民群眾利用網際網路等現代傳媒手段辦理車管業務的新要求,北京、遼寧、黑龍江、福建、四川、貴州等地已經在網際網路上開通了自編自選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業務,實行群眾通過網際網路足不出戶就預約編排並選定自己喜歡的號牌號碼,大大減少了群眾在車輛管理所辦理牌證時選號時的等候時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公安部交管局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推廣利用網際網路等通訊手段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業務的範圍,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和計劃單列市,實行機動車所有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資訊或者查詢交通違法資訊查詢等。其中,選定機動車號牌號碼業務主要是由群眾按照號牌編碼規則和有關規定,先通過網際網路和電話預先編排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車輛管理所就可以直接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預約駕駛人考試、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備案變更登記資訊業務,主要群眾通過網際網路、電話提出駕駛人考試預約、補換領機動車牌證、資訊變更備案申請,車輛管理所受理審核後,結合郵寄、快遞等手段,將相關牌證和手續郵寄給申請人,方便群眾辦理相關業務。此外,還可通過網際網路、電話提供交通違法資訊查詢、業務諮詢等服務。

  四、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市)車輛管理所。具備條件的交警中隊可以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

  目前,大部分縣鄉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辦理汽車類駕駛證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只能到地市級車輛管理所或其分所辦理,來回奔波,路途較遠。近幾年,公安機關加強了基層基礎工作,大部分縣級車輛管所都有了固定的業務人員、辦牌辦證場所和設備,基本具備了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補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以及辦理機動車行駛證換證業務的條件。因此,規定將所有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級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級車輛管理所辦理,方便縣鄉群眾就近辦理相關業務。同時,為了進一步延伸業務窗口,推行交警中隊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實行流動車輛管理所到府服務。

  五、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的商業中心、社區、大型企業等場所或單位,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為群眾提供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業務諮詢、資訊查詢等服務,以及代辦或者受理、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

  面對社會形勢的發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改進工作方式和方法,進一步延伸管理和服務,以適應管理服務對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等新形勢的需要。自2003年以來,公安部交管局先後部署各地試行在具備條件的機動車交易市場、檢測機構設置辦理牌證、處理交通違法的業務窗口,並允許具備條件的汽車銷售商、二手機動車交易市場代辦機動車牌證,大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近兩年,杭州、成都、昆明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把管理和服務的觸角向社區、向群眾家門口延伸,在群眾居住密集的社區、商場附近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方便群眾就近辦理違法處理、事故處理和駕駛證等相關業務,併為群眾提供宣傳、告知、資訊查詢等服務,進一步密切了警民關係。因此,規定由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群眾居住密集的社區、大型企業或商業中心等地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對社會群眾和企業職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接受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業務諮詢;提供車輛、駕駛證和交通違法資訊查詢服務;代辦、受理或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

  六、試行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委託車輛銷售單位代辦牌證。

  3月20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做好汽車摩托車下鄉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按照方案要求,進一步調整管理模式,創新服務手段,開設專門業務窗口,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為進一步為下鄉汽車、摩托車辦理登記提供方便,規定在下鄉汽車摩托車銷售點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委託車輛銷售單位代辦牌證,方便購車農民當場辦理機動車牌證。

  七、定期組織民警下鄉服務,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及其駕駛證申領等業務。

  目前,辦理摩托車牌證和駕駛證業務主要集中在縣級車管所,群眾辦牌辦證往返較遠。不少群眾因此不辦理摩托車牌證,不領取機動車駕駛證,造成車輛無牌無證行駛和無證駕駛等問題,成為農村地區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為進一步方便購車農民群眾辦牌辦證,規定在農村地區推行車管業務到府服務,定期組織民警下鄉,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牌證,同時通過專場考試、集中辦理等方式,方便農民考領摩托車駕駛證。其中,針對一些農民群眾文化程度低,不會操作電腦的實際情況,規定摩托車科目一可以由電腦隨機抽題,以紙質試捲進行考試。

  八、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設區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快速理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在實際執行中,許多機動車駕駛人因擔心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環節多,不方便,不願自行協商,仍希望交警出現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解決這一問題,從2007年起,一些地方陸續出臺措施,推行自行協商處理。如,南京出臺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社會反響較好。今年,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計劃單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推廣範圍,切實解決目前理賠難的問題,為群眾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提供制度保障。

  九、在具備條件的設區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眾及時申請法律救濟。

  當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主要通過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兩種渠道解決。但是,由於調解工作量大,持續時間長,佔用了事故處理民警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影響了事故處理整體執法品質,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對週期較長,程式比較複雜。因此,在借鑒浙江、四川等地經驗基礎上,在全國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整合人民調解的社會資源,形成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體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爭議的糾紛解決渠道。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於一些當事人對訴訟程式不熟悉,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資訊和程式上尚未實現有效銜接,造成部分當事人寧可放棄司法救濟渠道,而選擇信訪等方式解決爭議。因此,規定在各地開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試點,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常設的交通事故法庭,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式,降低訴訟成本,充分利用財産保全等措施提高執行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當前,公路交通特別是高速公路通達性日益提高,群眾選擇自駕車出行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在登記地外的交通違法行為迅速增加,而當事人去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理。因此,規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相關背景:公安部近幾年推出的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情況

  近年來,交通管理工作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適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創新觀念,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統一。遵循凡屬許可類便民措施必須由部令作出規定的原則,公安部在修訂部令及其工作規範的基礎上,出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30項便民利民措施, 涉及交通管理17項。

  2004年5月,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通過制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4個部門規章,推出簡化辦證程式等30多項便民措施。

  2007年5月,出臺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推出了簡化辦事流程、取消部分審批程式、延伸服務窗口、改進車輛號牌選取方式等22項便民措施。

  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推出了公開證據、事故快處快賠等12項便民利民措施。

  2009年4月1日實施的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推出7項便民措施。

  2009年5月15日,推出《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自7月1日實施)。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結合本地實際,推出了許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便民服務措施。各地以實施便民服務措施為切入點,不斷優化工作流程,創新管理模式,提升服務形象,真正使群眾感受到交通管理工作改革帶來的實惠,拉近了交通民警和群眾之間的距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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