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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擬推進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

2009-04-27 09:59     來源:交通運輸部     編輯:張方翼

  交通運輸部擬發佈《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目前,該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已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公佈。該實施辦法規定,所有中國港口到外國基本港出口集裝箱運價必須報交通運輸部委託的運價備案受理機構進行備案,運價幅度應保持穩定30天。

  受交通運輸部委託,上海航運交易所具體承擔運價備案受理工作。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有關規定對班輪經營者實施處罰。

  據悉,擬實施的運價備案制度備案義務人為“持有《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並經營集裝箱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不包含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運價備案制度將在條件成熟後實施。

  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須報備的運價為協議運價和公佈運價,但因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每天産生的協議運價數量很大,為了既符合《國際海運條例》的要求,又減少班輪公司備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又加強監管效果,擬實施的運價備案制度僅涉及備案運價幅度。備案義務人僅備案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運價最低價和最高價。在備案幅度範圍內的運價無須重復備案。只在實際協議運價超出備案運價幅度時,才須重新備案。

  部水運局有關負責人透露,考慮到備案的僅為運價幅度,已給予班輪公司定價的靈活性,因此,擬實施的運價備案實施辦法還規定,各班輪經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運價幅度,每次調整間隔應不少於30日,調整後應重新報備。

  部水運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貿易量大幅下滑,國際海運業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衝擊。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部分國際海運企業為了攬取貨源,惡性殺價,以低於正常合理的運價水準攬貨,有些航線甚至出現了零運價和負運價。這種惡性競爭局面不利於我國航運業恢復市場信心,不利於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也不利於為國際貿易提供穩定可靠的運輸保障。

  據悉,1996年原交通部發佈《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在江蘇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對外開放的口岸實施出口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報備。2002年實施的《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運價,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但由於技術等因素,2002年《國際海運條例》實施後,並未全面推行運價備案制度,而是維持了原1996年推行的運價報備做法。目前,技術障礙已經不存在,因此在當前國際經濟形勢的大背景之下,執行《國際海運條例》有關規定,進行運價備案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部水運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交通運輸部將依法加強對運價備案監管,規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秩序。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比如限制其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直至撤銷其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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