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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佈關於落實地方財政耕地佔用稅等通知

2009-04-22 09:52     來源:財政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佔用稅
和契稅徵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
財稅[2009]37號

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陜西、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職能劃轉問題的批復》(中編辦字[1995]120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所人員編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6] 10號)精神,推動耕地佔用稅和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徵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進一步理順和規範兩稅徵管體制,現就加快落實地方財政兩稅徵管職能劃轉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於徵管職能劃轉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兩稅徵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的各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中屬於行政、事業編制的兩稅徵管人員,可隨職能一併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具體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聯合製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在劃轉兩稅徵管人員時應尊重本人意願,確保劃轉人員的行政或者事業編制對應關係不變。跨層級調整行政編制的,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職能主管部門按程式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鄉級財政兩稅徵管人員是否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如鄉級財政兩稅徵管人員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具體方案應與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兩稅徵管人員劃轉方案一併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財政兩稅徵管人員不隨職能劃轉的地區,地方稅務部門不能因增加兩稅徵管職能而增加編制。

  二、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及時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轉方案,針對兩稅徵管職能劃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指導、協調和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紮實做好兩稅徵管職能劃轉工作。

  (二)妥善安置財政部門兩稅徵管人員。地方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強與編制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地方財政部門兩稅徵管職能劃轉涉及的各項工作。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採取措施,充實和完善基層財政部門職能,提高不劃轉的兩稅徵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地方稅務部門要及時安排劃轉人員工作。確保職能調整與人員安排有序進行,保證地方兩稅徵管工作順利銜接。

  (三)嚴肅組織紀律。兩稅徵管職能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重大事項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彙報。確保兩稅徵管職能劃轉有計劃、有步驟開展,力爭工作不斷、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實現理順徵管體制與強化徵管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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