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終止日輸華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
2009年4月20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的反傾銷調查。
2008年6月5日,商務部發佈第34號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請人─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銷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申請,並請求終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終止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的反傾銷調查。這是目前我國第三起因申請人撤訴而終止的反傾銷調查案件。
關於原産于日本進口氣相色譜
-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裁決
公告2009年第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8年6月5日發佈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請人─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消其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申請,並請求終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的反傾銷調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
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6月5日發佈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國內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請人─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消其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申請,並請求終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現就有關事項裁決如下:
一、調查程式
(一)公告立案
2008年4月22日,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代表國內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産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國內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産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調查機關於2008年6月5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傾銷調查
1. 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申請時,調查機關向涉案的日本駐華大使館正式通報了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2008年6月5日,調查機關主管調查官員約見了日本駐華大使館官員,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産商。同時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
2. 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國家生産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至應訴登記截止日,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日本電子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3. 各利害關係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有關利害關係方及其代理人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並就被調查産品國家、被調查産品範圍等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評論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日本電子株式會社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於立即停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請示》和《關於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立案的異議 》。調查機關將上述評論意見向各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係方針對上述意見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評述和抗辯。
4. 收集證據
2008年6 月30 日,調查機關向報名應訴的生産商和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並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了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日本電子株式會社的答卷。
5. 被調查産品範圍陳述會
為了給利害關係方以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2008年10月24日,調查機關在商務部召開了“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案被調查産品範圍意見陳述會”。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應訴方及其代理人、産業專家、海關總署的代表和調查機關主辦官員參加了意見陳述會。申請人、有關應訴公司等有關利害關係方在會上就被調查産品範圍作了發言。發言主要集中在被調查産品種類排除等問題上。各發言方在陳述會後按規定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意見。
6. 補充問卷
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捲進行了審查。
(三)損害調查
1. 應訴登記
2008年6月5日,調查機關發出《關於參加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和日本電子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遞交了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後,調查機關接受了上述利害關係方的登記。
2. 成立産業損害調查組
2008年7月1日,調查機關成立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組。
3. 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8年7月4日向已知的國內生産者、進口商和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發放了《國內生産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在規定的時間或經批准延期遞交的時間內,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遞交了《國內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和日本電子株式會社遞交了《國外(地區)生産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
4. 聽取利害關係方意見陳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08年7月10日,應本案申請人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陳述。2008年9月10日,應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的申請,調查機關聽取了其意見陳述。
5. 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評論意見
2008年6月至12月,調查機關分別接收了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和日本電子株式會社提交的書面評論意見。
6. 實地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人北京東西分析儀器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核實了申請書和被核查企業調查問卷答卷的相關證據材料,補充收集了相關證據。
7. 聽證會
2009年2月5日,應日本株式會社島津製作所的申請,調查機關發出了《商務部關於召開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的通知》。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調查問卷答卷及所附證據材料、實地核查結果、各利害關係方評論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並對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産品和國內同類産品
(一)被調查産品
調查範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無論其是否已經組裝或者是否已經完工),以及用於組裝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的主要部件,即氣相色譜系統、離子源、品質分析器、檢測器、真空系統和電腦系統等,以及這些部件的任何組合。
産品名稱: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
英文名稱:Gas chromatograph-mass spectrometer(簡稱GC/MS)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物理特性: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是將氣相色譜儀與質譜儀通過一定介面耦合到一起的分析儀器。樣品通過氣相色譜分離後的各個組分依次進入質譜檢測器,組分在離子源被電離,産生帶有一定電荷、品質數不同的離子。不同離子在電場和或磁場中的運動行為不同,採用不同品質分析器把帶電離子按質荷比(m/z)分開,得到依品質順序排列的質譜圖。通過對質譜圖的分析處理,可以得到樣品的定性、定量結果。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複雜混合物的成分分析、雜質成分的鑒定和定量分析、目標化合物殘留的定量分析等。應用範圍包括生物醫學、藥物(包括中草藥)、生態環境保護、疾病預防控制、食品安全、天然産物、石油及石油化工産品、化學化工産品、電子産品以及地球化學、法庭科學、軍事科學、興奮劑檢測等領域。
(二)國內産業
調查期內,中國國內只有本案申請企業可商業化生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申請企業的産品産量均佔中國同類産品總産量比例為10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企業的相關數據可以代表中國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産業的情況。
三、終止調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請人向調查機關遞交了《申請人關於撤銷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申請依法終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請求》(以下簡稱《請求》)。該申請人在《請求》中稱,鋻於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案件公告立案並進行調查以來,國內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同時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以及要求對進口傾銷産品採取反傾銷措施所要達到的目的已經有所體現,因此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其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並請求終止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反傾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的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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