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單位轉制後將享受稅收優惠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産免征房産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為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佈了《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兩部門將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産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援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支援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文化企業稅收政策問題作出如下説明: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在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産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産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為生産重點文化産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2號文件規定執行到期。
“通知的下發明確了文化體制改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尤其對黨報、黨刊剝離發行、印刷業務組建的新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作出了規定,給我們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新聞出版單位轉企改制路線圖提供了配套政策保障。”得知通知相關內容後,幾名業界老總均這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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