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3月起施行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和《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3號)將於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香港、澳門、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審核和執業證書發放工作,衛生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門、臺灣醫師申請短期行醫應提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或《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全部材料,其中執業註冊申請統一使用我部下發的《香港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註冊申請表》、《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執業註冊申請表》、《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執業註冊申請表》(見附件1、2、3)。
二、對通過審核的香港、澳門、臺灣醫師發給我部統一印製的《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或《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證書填寫説明和編碼規定見附件4、5)。《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和《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醫政司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根據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數量統一寄送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三、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和《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做好對香港、澳門、臺灣醫師申請短期行醫的審核、註冊和發證工作。工作過程中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衛生部醫政司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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