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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

2009-02-02 10:46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關於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充分發揮職業培訓對於促進全方位就業和服務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作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決定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各類勞動者的就業需求,依託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擴大培訓規模,延長培訓期限,加大培訓投入,提升培訓能力,進一步提高勞動者就業、再就業和創業能力,努力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從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時間,集中對困難企業在職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促進其實現轉移就業或返鄉創業;對失業人員(包括參加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留在城裏的失業農民工)開展中短期技能培訓,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新成長勞動力開展儲備性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二、積極組織開展四類培訓

  (一)對困難企業職工開展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對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的條件,並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可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産等方面的職業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指導企業制定和完善職工培訓計劃,依託企業職工培訓機構或技工院校組織實施。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業所在地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援。申請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對企業職工開展在崗職業技能培訓的困難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積極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困難企業如申請在崗培訓補貼,就不能同時申請《通知》規定的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的在崗培訓計劃,培訓結束被培訓職工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後,可憑培訓人員名單、勞動合同複印件等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當地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50%的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困難企業在崗職工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二)對失去工作返鄉的農民工開展實用技能培訓。對失去工作返回家鄉的農民工,根據其轉移就業要求和勞務輸出意願,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培訓。要緊密結合當地産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新開工建設項目的需求,重點圍繞國家支援的鐵路、交通、建設、電力及災區建設等領域以及勞務輸出的訂單需求,組織相應的培訓項目,提升農民工技能水準。對有技術和資金,並有創業意願的農民工,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加強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後續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幫助其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農民工參加各類職業培訓,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和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

  (三)對城鎮失業人員開展技能就業培訓。對城鎮中就業轉失業人員(包括在城鎮繼續找工作的失業農民工),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失業人員特點,組織其參加3至6個月的再就業培訓。要緊密結合當地重點拓展的就業領域、符合産業調整政策的行業和需要發展的職業(工種),重點開發面向城市社區就業的服務類技能培訓項目,採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適用性。對參加失業登記的大學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其專業背景,組織其參加相關領域的技能培訓,突出操作技能訓練,提高其就業能力;對有創業意願和需求的失業人員,組織參加創業培訓,促進其自主創業。對上述人員開展培訓所需的資金,按規定由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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