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遊在臺停留時間延長至15天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由臺當局“內政部”與“交通部”修正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昨(17)日正式生效,未來大陸居民僅需持大陸機關出具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來臺觀光。
臺媒報道説,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最低組團人數由10人以上調降為5人以上;在臺停留期間從10天延長為15日。另外,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從新台幣200萬元調降為100萬元,旅客在臺期間逾期停留,每人扣押的保證金額度從新台幣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
臺當局“觀光局”將自即日起3個月內受理業者申請發還保證金作業。
臺當局“觀光局”表示,為廣招大陸觀光客源,“觀光局”持續放寬、修正並鬆綁大陸人民來臺旅行相關辦法,簡化行政與作業流程。除已塑造更友善的旅遊環境便利大陸游客來臺觀光外,也設計規劃出多元化、多樣化、主題式、分眾化的旅遊行程,方便家庭、結伴旅遊及頂級族群來臺。同時,也將持續推動旅居境外及港、澳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預料大陸游客來臺市場將在近日發酵增溫。
對於大陸觀光客來臺之市場前景,臺當局“觀光局”抱持著審慎樂觀態度,強調大陸游客為觀光産業帶來之商機及效益必將漸漸展現。(雨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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