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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條例徵意見

2009-01-07 09:44     來源:法制辦網站     編輯:張方翼

法制辦關於公佈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法規審查工作的品質,現將《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電力生産和電網運作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作或者影響社會正常供電的安全事故,具有網路性、系統性等特點,影響面、波及面比較大,不同於一般的工礦商貿企業所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同時,電力安全事故在應急處置、救援以及調查處理方面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維護電力生産和電網運作安全,有必要專門制定電力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行政法規。電監會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收到送審稿後,我們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研究機構和電力企業的意見,會同電監會對送審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作和社會正常供電的嚴重程度、造成人員傷亡的數量和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等,徵求意見稿將電力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並對每一等級事故的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中,事故影響電力系統正常運作和社會正常供電的嚴重程度,主要依據事故所造成的不同等級電網的減供負荷比例、電網容量機組非計劃停止運作的比例、城市居民用戶停電數比例、發電廠一次減少出力佔所接入電網負荷的比例等因素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關於事故報告。

  徵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對事故報告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的主體、事故報告的程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相關單位;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時減供負荷或減少出力數值、停運發電機組數量、停電區域範圍、停電用戶數、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受影響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電網運作方式、發電機組運作狀況及事故控制情況。(第十七條)

  三是對有關單位和人員在事故發生後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存相關證據材料、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十八條)

  四是規定了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第十九條)

  (三)關於事故應急救援。

  徵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對事故應急救援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單位和電力企業在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二是規定了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造成大面積停電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啟動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第二十二條)

  三是規定了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保障措施,包括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與處置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四是規定電力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有關人員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或者疏散、轉移、安置有關人員。(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事故調查處理。

  徵求意見稿對事故調查處理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對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明確規定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第二十六條)

  二是明確規定了組織事故調查的牽頭單位,即: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較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可以由電力監管機構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的上級單位進行調查。(第二十七條)

  三是規定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主體和批復時限,即: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15日內作出批復。(第三十條)

  四是明確規定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以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違反本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二、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如有修改意見,可以于2009年2月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遞區號: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調查處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件發至:dlsg@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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