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發佈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調整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08年第121號
為落實國務院決定,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8年第22號公告》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的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不屬於高耗能、高污染的産品以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産品剔除,共計剔除27個十位商品編碼(見附件)。
二、調整後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共計1789個十位商品編碼,仍按《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8年第22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三、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目錄的,凡用於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後進入區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目錄的,凡用於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加工生産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稱“實質性加工“的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執行〈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執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執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實施過程中以2009年度海關商品編碼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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