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發佈《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08年第10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佈《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並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9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貨物,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鋅礦砂、錫及錫製品、白銀、銦及銦製品、鉬、磷礦石。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製品、碳化矽、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製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製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製品、檸檬酸、維生素C、盤尼西林工業鹽、硫酸二鈉。
二、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除對港、澳、臺出口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地區禁止出口;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但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除外],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及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於生産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註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貨物(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製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的《申領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五)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關於加工貿易項下潤滑油(脂)、潤滑油基礎油出口,按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第3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條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但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當年12月31日,經營者應在原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發證機構換發新一年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系統中對原證進行登出,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按《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簽發新一年度出口許可證,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原證證號。
六、根據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附件2第1-28種),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餘列入《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七、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註”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四)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後,出口許可證雖有餘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九、企業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産品須申請出口許可證;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産品應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十、我國政府在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本目錄産品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十一、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份、或僅簡單加工導致商品編號改變的,須按照原海關商品編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十二、凡申報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的,須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仍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十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蠶繭和部分蠶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本目錄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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