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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收費標準通知

2008-12-19 10:05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編輯:張方翼

發改價格[2008]329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預防接種
異常反應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生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衛生部《關於申請設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收費的函》(衛規財函[2008]26號)收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的復函》(財綜[2008]70號)規定,現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醫學會,在疫苗受種者或監護人、接種單位、疫苗生産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存在爭議並申請技術鑒定時,向申請鑒定方預收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補償鑒定直接成本並兼顧繳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經鑒定,屬於一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安排;由二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産企業承擔;不屬於異常反應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鑒定的申請方承擔。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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